你有没有在许多牛奶品牌的包装上见过"新鲜屋"这三个字,如果你细心留意一下,便会发现许多奶产品的包装上均写有这三个字。但你肯定不知道诸多奶制品公司还在为使用这三个字的商标专用权,争的不亦乐乎。
使用在牛奶饮料商品上的"新鲜屋"商标是河北A公司的注册商标。前不久,A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不少企业在牛奶饮料包装盒上使用"新鲜屋"商标,A公司遂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并要求查处,当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检查处理时,涉嫌侵权的一家企业向工商执法人员提供了上海B公司在其商品上注册的"新鲜屋"商标注册证明,而B公司又是A公司牛奶饮料包装盒的供应商。
上海B公司是美国国际纸业公司与中国包装总公司合资成立的。美国国际纸业公司于1986年在台湾申请注册了"新鲜屋"商标。该公司于1994年在中国境内生产"新鲜屋"为商标的屋顶型乳制品包装盒。知道自己被投诉后,B公司则向工商部门反映,A公司自1995年开始至1999年一直是B公司的包装产品的用户,并且一直使用着B公司"新鲜屋"商标,因此A公司存在恶意抢注"新鲜屋"商标的嫌疑。
针对河北A公司的投诉情况,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作出了这样的批复,奶饮料(以奶为主)等商品上的"新鲜屋"是河北A公司的牛奶产品注册商标。纸盒商品上的"新鲜屋"是上海B公司的纸盒产品的注册商标。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分别受法律保护。
评析
此案例争议主要存在于两方面:
一是共存商标的规范使用问题;
二是包装物商标与带有包装物的商品商标如何规范使用的问题。
首先是共存商标的规范使用问题。共存商标使用是指在同一种商品、商品包装或其容器上使用不同的商标的行为。共存商标的使用大致来说包括这样几种类型:
一、同一商标注册人在同一商品上或其包装上使用不同的注册商标的情形。
二、一种商品及其包装使用不同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的情形。具体包括:
(一)商品与商品包装物分别使用不同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的情形。一般来说,注册商标既可以直接标注在商品上,也可以标注在商品包装物上,但对液态商品、气态商品和部分固态商品来说,商标不可能直接标注在商品上,只能标注在商品的外包装物上,但是,如果商品的包装物是他人生产的,则在包装物上除了标注该商品的注册商标外,还可以标注包装物的注册商标,两个注册商标合理使用的界限是不能使普通消费者产生商品来源的混淆。
(二)商品整体与商品局部分别使用不同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的情形。最常见的如汽车与汽车零部件、服装与服装拉链、计算机与计算机零部件等,商品整体与商品局部的关系是前者是推向市场的最终产品,后者是前者的一部分,不再作为最终产品推向市场。
(三)商品与原料分别使用不同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的情形。常见的如服装与布料、塑料成品与塑料、机械产品与金属等。
三、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的共存的情形。商品商标是用来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来源的,服务商标是用来区别不同的服务项目提供者的来源的。
第二个问题,包装物商标与带有包装物的商品商标如何规范使用。
显然,A公司和B公司分别在牛奶类商品和纸盒类商品上的"新鲜屋"注册商标均应受法律保护。首先,以牛奶饮料包装盒作为商品时,其商标注册人是B公司,任何人包括A公司在内未经许可不得在该商品上使用"新鲜屋"商标;其次,以牛奶饮料作为商品时,其商标注册人是A公司,任何人包括中包公司在内未经许可不得在该商品上使用"新鲜屋"商标;第三,第三人未经上述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行为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共存商标使用问题的出现至少应该提醒商标注册人要规范自己的商标使用行为,既不恶意地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也不要无辜地被他人认为有侵权的嫌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