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在鄂尔多斯市影响较大,发生在东胜区的假冒“鄂尔多斯”驰名商标案,17名涉案人员全部被绳之以法。
该案主要案犯曹冬梅于1998年春至2002年9月,从同案犯付钧、熊婷等人手中购买了大量的假“
鄂尔多斯”商标及标识,并于2001年至2002年10月,先后以不同的价格向多人出售,共计628枚。同时,曹冬梅以不同的价格向多人销售了挂有假“鄂尔多斯”商标的羊绒衫512件。
其他同案犯同样购买假“鄂尔多斯”商标,有的直接销售,有的则假冒注册商标,即在同类产品羊绒衫上使用了假的“鄂尔多斯”商标,用来销售或送礼。
该案涉案人员17人,他们交叉交易,长期的侵权行为使真正的“鄂尔多斯”形象受到了较大的损害,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和鄂尔多斯集团的权益。
此案情节严重,涉案人员众多,关系复杂,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终结移送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为了排除干扰,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市检察院于2003年4月17日将此案交办给达旗人民检察院,经达旗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后,发现有4名涉案人员需要追诉为被告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经补充侦查,案犯石玉亮、郝秀荣、鲁平、韩伟文,被追诉为被告人,同其他案犯一样,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17名案犯均受到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制裁。其中曹冬梅、柴红霞、杜金梅的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数罪并罚,曹冬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柴红霞、杜金梅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