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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即将出台若干规定 消费者权益有了行政保护

 
作者:商标异议网 文章来源:烟台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1-21  

昨日,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不按照法律、法规或约定履行义务,并在消费者提出合理要求之日起30天内不履行自己的责任,就构成了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合法要求的违法行为,违背以下十二条内容,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根据情节处警告或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对国家规定实行“三包”的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不履行“三包”规定的;

(二)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对提供的商品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承诺其他责任而不履行的;

(三)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或者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商品而不履行更换、退货义务的;

(四)销售假冒他人商标或者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品而不履行更换、退货义务的;

(五)销售伪造产地的商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商品或者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的商品而不履行更换、退货义务的;

(六)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失效、变质的商品而不履行更换、退货义务的;

(七)以广告、产品说明书、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法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和制作成分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不履行更换、退货义务的;

(八)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而不履行补足数量或者退还相应部分货款义务的;

(九)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滥收、多收费用而不履行退款义务的;

(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而不履行重作、退款或者赔偿损失义务的;

(十一)经营者不履行赔偿消费者因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而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十二)在消费权益纠纷发生后,经营者承诺承担民事责任,但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而不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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