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长李虎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原本只是在互联网上发挥“门牌号码”作用的域名,其惟一性和绝对排他性的特点,使它已从一个单纯的技术名词转变成为一个蕴藏巨大商机的标识,被众多网络营销专家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对广大处于创业期的民营企业来说,如果将企业名称、商标和域名进行
三位一体的有机结合,将使业务渠道在时间和空间上得到无限拓展。
品牌保护势在必行
一个域名对应一个特定网站,这种惟一性和排他性反过来也说明了域名是一种稀缺的和有限的资源,李虎说,“在同一顶级域名下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域名”。所以,域名所蕴涵的巨大商业价值导致了商家对相关域名的争夺。
李虎说,从域名注册实施来看,根据互联网本身的特点,现在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通例都是“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域名注册机构仅对域名注册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而不负责对域名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标专用权等在先权益进行实质审查。这即是说,域名注册组织仅提供技术服务,其基本职责是接受域名注册,做域名注册目录并提供解析服务。
对于域名的价值的认识,有的企业意识的较早并实施有效保护,有的企业则意识的较晚。基于上述原因,域名和原有知识产权客体如商标和商号之间的冲突以及域名与域名之间的冲突就在所难免。
可见,域名的注册管理和域名争议解决已经引发出了全球性的知名企业的网络品牌保护问题。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各成员国要为驰名商标提供强于普通注册商标的保护。域名具有识别性,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也具有商业价值。未经许可,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使用的行为,损害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解决机制
李虎说,在我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法院诉讼之外,建立起了由民间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的中国域名争议解决机制。2000年,经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批准,成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接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委托与授权,负责相关网络域名与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和解决,包括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2年9月30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负责CN域名和中文域名的争议解决,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1年8月4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实施通用网址的争议解决等。
李虎介绍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作为中国国家代码顶级域名管理机构,施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域名管理体系与模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域名中央数据库,指定注册服务机构,向广大用户提供域名注册和解析服务,同时指定民间争议解决机构作为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发布实施相应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采取专家组负责制的在线争议解决方式,通过网上投诉、网上答辩、网上裁决的形式,快速高效地解决基于恶意注册和使
用域名而产生的域名争议,并且同时还规定,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所作裁决,由它所指定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负责执行。
李虎还进一步介绍了有关中国域名争议审理和裁决的一些基本原则:投诉人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应为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投诉人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应为在先民事权益等。而在域名纠纷投诉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下,除“恶意注册或使用”外的其他几种情形均比较容易判断,因此在实践中,有关投诉主张能否成立的关键便集中在恶意的认定上。“如果域名注册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他人商业标识或品牌的存在,却仍然在对该标识不拥有其他正当权益的情况下注册了与该标识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域名,或者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或者注册域名后长期不使用等等,这些都会构成域名注册和使用恶意。”
李虎最后提醒企业界说,“企业自身加强品牌保护意识是最根本的。最好的办法是提前加以预防,主动注册品牌相关域名,不要给他人留下可乘之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