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我他”状告太和“你我他”案日前宣告结束,太和“你我他”在承诺停止使用合肥“你我他”字号的同时,向合肥你我他超市所属的合肥泉盛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补偿经济损失10000元。
合肥泉盛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8月7日经国家工商局注册了“你我他及图形”商标,并取得了《商标注册证》,该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36类,注册有效期至2010年8月6日。目前该公司在我省共有7家你我他超市,注册的商标使用在门头广告、名片、手提袋等物品上,经过努力,“你我他及图形”服务商标已成为其显著标识。
一次偶然的机会,这家公司通过本报的一篇报道了解到太和也有一家“你我他”超市。经过调查,泉盛公司发现太和的这家超市是由刘某在太和县登记开办的,其在门头广告、手提袋及发票上均使用了“你我他超市”的名称。为此,合肥泉盛公司以刘某使用的“你我他及图形”商标及字号与其注册相同构成侵权为由向阜阳市中院提起诉讼。
经阜阳中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刘某停止使用“你我他”字号,在调解书达成后10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变更字号、名称,补偿合肥泉盛公司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