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对被告人林金华、林明清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林金华、林明清系父子,浙江省温岭市人。2002年6月起,林金华与他人合伙在上海市嘉定区租赁了一间房屋,共同投资并雇佣4名工人生产假冒牡丹、红双喜、中华牌卷烟,并进行非法销售,林用非法所得购买了长安牌小型汽车1辆。
2003年2月,林金华再次与他人合资,雇佣了6名工人生产上述品牌的假冒香烟并予销售,非法所得人民币3.6万元。期间,林明清协助林金华进行日常管理。2003年6月23日,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嘉定分局在被告人的生产场所查获价值人民币12万余元的假冒卷烟及造假辅料。原审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林金华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林明清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