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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执法中的几个问题

 
作者:商标异议网 文章来源:珠海特区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2-30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正、出台、实施,对不断规范、强化对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管理,加大对商标专用权侵害行为的查处力度,起到了新的、更大的促进作用。但在近两年来的商标执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法律、法规方面一时难以

掌握和操作的实际问题。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商标侵权犯罪追诉的证据要求苛刻,不符合实际。

追究商标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是对商标侵权行为人最强有力、最具震慑性的法律惩罚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50万元以上。但实践中,存在执法部门间对犯罪追诉证据的理解、认定不一的问题,有的执法部门是以现存侵权商品价值为立案标准,有的是以现存侵权商品价值、商标标识、票据、账目、合同、宣传资料、当事人陈述等综合证据为标准。然而,在实际中又有多少商标侵权假冒者会大量存放违法物品?因此,如果仅仅依据现存侵权商品价值为立案标准操作的话,商标侵权犯罪行为就难以遏制,至于加大维权打假力度就更无法谈起和实施了。

(二)商标侵权案件行政处罚执行难度大。近两年,我们查处了几宗较大的商标侵权案件,其中有一宗罚款额达100多万元,但直至目前为止,这些违法当事人均没有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虽然我们按程序要求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均因被执行人不知行踪或没有财产而未能执行。难以执行的另一个原因是,目前对有限公司的出资及抽逃注册资金等行为的监管难以到位,致使一些公司的注册资金根本不到位或随意转移及抽逃。而《公司法》则明确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就算侵权当事人不逃不跑,只要其公司没有财产,也拿他没办法。

(三)近似商标侵权案事发多,认定较难。

从法理上讲,判断商标的近似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通常是采取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然后再进行综合判断。但实践工作中就并非想象中那么简单,如我们查处案件中所遇到“SK-G”、“SK-2H”、“SK-B”等与著名商标“SK-Ⅱ”是否近似的问题,就有不同的争议和意见。事实上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实际操作上也是一种主观的标准,不一定能经得起诉讼的真正考验。为慎重起见,在实践中对难以把握的案件,只能逐级请示上报。所花的时间快则一、两个月,慢则一年半载,极不利于开展工作。

(四)涉外商标案件的证据确认手续复杂,难辨真假。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这就意味着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提供的证明文件需经过我国相关的合法权威部门予以公证或认证,而在实际工作中,如果不论大小的案件都要等公证或认证后才去查办,是不切实际的。事实上,大多数请求人当其商标专用权在我国被他人侵犯的证据掌握后,为避免证据消失或转移,都会及时、迅速地前来要求工商部门马上去查处和制止。但是许多当事人不知道需要办理这些手续或没有办理公证或认证手续;另一方面案情紧急,急需查办,执法者往往处于尴尬局面。

(五)原《商标法实施细则》对非法印制商标标识查处有明确规定,但《商标法实施条例》颁布以后,对于非法印制商标标识行为的处罚没有了依据,我们常感到无奈和困惑。如对印制注册商标标识的违法行为,目前在办案中就不知依据什么法规条款去进行处理。

(六)《印刷业管理条例》中相关条款存在操作难。《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印刷注册商标标识,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印刷管理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作出行政处罚。但这一条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就感到不够清晰、明确,过于笼统,不好掌握。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通过如下途径予以解决:

1、对认定追诉标准的证据应有详尽的司法解决。自新《商标法》颁发实施以来,为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语气适用法律问题等都进行了较详细的解决。为今后更强有力打击商标侵权行为,震慑商标违法犯罪活动,对追诉标准的有关证据方面应作进一步的详尽司法解决。

2、加大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管力度,对违法有限公司的股东在法律上有所限制。建议一是要加大对有限公司注册资金的日常监管,尤其是要以每年的企业年检为契机对其注册资金是否到位或是否有抽逃的现象,进行实质性审查,从而确保市场主体的各方交易安全以及其承担义务和责任的真正兑现;二是加大社会舆论的监督,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商标侵权行为的当事人进行社会曝光,建立企业社会信誉体系;三是对从事商标侵权活动的有限公司股东作出一些必要限制,如规定其多少年不能作为企业股东申办企业等。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近似商标的认定和涉外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应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或细则,使这两项工作更具可操作性。

4、在《印刷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印刷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或修改《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从而真正有效地强化印制商标标识的监管,从源头上堵住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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