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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封肉”商标被抢注

 
作者:商标异议网 文章来源:南早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0-26  

“同安封肉”商标被抢注

记者柯元忠

专业人士:能否继续经营“同安封肉”应视情况而定

上个月,“同安封肉”被厦门一家保健食品企业抢注。这是记者昨日从厦门市工商局同安分局得到的消息。

在厦门同安、翔安等地区,人们办喜事或建新房的筵席中总少不了一道特色菜———“同安封肉”。不少侨胞回乡探亲时,也一定要吃这道家乡的特色菜。为数不少的当地人以经营“同安封肉”为特色菜的餐饮业为生。

厦门市工商局同安分局商标广告科宋科长告诉记者,由于“肉”字无法注册商标,这家企业就打擦边球,于2003年4月4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同安封”商标,2004年6月7日,国家商标局发布“同安封”商标初审公告;6月中旬,他向有关部门寄去了一份保护“同安封肉”商标的报告,希望争回这个商标,但至今没有音讯。2004年9月7日,国家商标局批准了这家保健食品企业申请注册的“同安封”商标(第29类,使用商品为:肉、熏猪肉、腌肉、猪肉、猪肉食品、肉罐头等)。

厦门市财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朝才说,这家保健食品企业成功注册“同安封”第29类商标(属于商品商标),同安区政府有关部门或饮食业协会,以及“同安封肉”的经营者,有权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争议,要求撤销该注册商标。同时,他认为,这家企业成功注册了这个商标,既不能对抗他人在提供酒店餐饮服务时合理使用“同安封肉”这个名称,也不能反对他人合理地向社会提供“同安封肉”的其他服务。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同安封”商标(第29类)不能享有独占“同安封肉”生产、经营的权利。但是,如果这家企业生产、经营包装的“同安封肉”,其他单位和个人就不能在同类商品上继续使用“同安封肉”这个名称了,否则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郑朝才建议同安区政府有关部门或者饮食业协会,亡羊补牢,尽快到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同安封”服务类商标,保护当地无形资产。

宋科长称,如果这家保健食品企业也注册了同安封”服务类商标,就有权要求所有经营“同安封肉”的单位和个人不能继续使用这个名称,那他们的经营必然会受到冲击,甚至这些以经营同安封肉为主的餐饮业的生存也会受到威胁,那么,届时,普通百姓就难以经济、方便地吃到这道地方名菜。这不仅导致地方无形资产外流,也会让当地个体户的收入受到影响。

因此,宋科长呼吁政府要像保护文物一样保护地方名小吃、菜肴。

“同安封肉”

“同安封肉”是用一大块三五斤重的猪腿肉掺和着海蛎干、香菇、莲子、虾米等佐料,泼上酱油,再用纱巾包裹,加盖入笼焖烧,上桌才掀盖,所以叫做“封肉”。

“同安封肉”有一段有趣的典故:明正德年间,同安理学名宦林希元(公元1482———1567,字懋贞,号次崖,官至广东提学佥事。)获得进士前,在同安南门外岳口村当私塾先生。平时喜好品尝“同安封肉”,又因家徒四壁,只得削木头(鸡腿状)浸酱油来解解馋。明正德十二年(1517年),林希元考中进士,衣锦还乡。乡绅们赶紧置办丰盛的宴席,为他接风洗尘。席间,林希元对满桌的海参鱼翅,山珍海味,只是浅尝即止,又似乎欲言又止。乡绅们见状,以为招待有什么不周之处,都惴惴不安,赶忙夹鱼叉肉又敬酒。这时,林希元却突然发问:“怎么没有‘封肉’这道菜?”乡绅们一时都傻了眼,以为是自己听错了。原来,当时的“封肉”虽然好吃,却显得粗俗,上不得大场面。还好,主人急中生智,说:“如今‘封肉’已成为家乡名菜,在最后一道出,是压桌菜。”一面急急吩咐人火速准备。

从此,“封肉”从普通的民间菜肴走上了喜庆婚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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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口卤鸭”商标之争

“灌口周宝珍卤鸭”、“灌口卤鸭”为厦门十大名小吃。正当“灌口卤鸭”声名鹊起时,这个商标的注册却遭遇纠纷,一直纠缠不清,至今“属地”未决。

“灌口卤鸭”的资深推广人周宝珍告诉记者,她是厦门灌口人,从1984年起就经营卤鸭、盐鸭等,1989年,她和老公肖春贵在岛内开起了“灌口卤鸭”连锁店,因其风味独特而广受欢迎。2000年,周宝珍女士委托商标事务所到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灌口卤鸭”、“灌口周宝珍卤鸭”、“周宝珍卤鸭”三个商标。后面两个商标于2003年4月20日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惟独“灌口卤鸭”这个商标的申请注册遇到了麻烦。

周宝珍女士介绍称,在初审公告公布时,灌口的一个卤鸭经营户认为,“灌口卤鸭”是灌口所有人的无形资产,周宝珍一个人无权独得,便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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