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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米品种"小农占"成企业商标 众人讨公道

 
作者:商标异议网 文章来源: 广州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0-26  

大米品种"小农占"成企业商标 众人讨公道 

记者李春先

地方著名产品、旅游资源等民间品牌保护问题近年来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但相关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昨天,记者在江门又采访到一宗牵涉到江门市整个粮食系统的商标纠纷事件。

记者昨天从江门市有关部门获悉,一个在市场上销售了几十年的粮食品种“小农占”被一家企业注册了商标,造成江门其他粮食机构不能使用“小农占”名称。江门市粮食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及地方粮食管理所等共71家单位,联名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要求撤销1675121号“小农占+拼音”注册商标。

这些单位呼吁:请将“小农占”还给江门公众。他们表示,希望江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帮助将“小农占”申请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归江门粮食机构和企业共同拥有。

记者昨天采访受理此事的北京红微商标所江门代理处时,其负责人表示,由于此事涉及整个江门五邑的粮食机构,参与申诉的单位众多,该所第一次受理涉案面如此之广的诉讼事件,他已亲自前往北京递交了申请书。

“小农占”被注册致生产加工销售不能用此名

记者昨天首先来到江门市工商局商标科了解情况,有关人员告诉记者,不久前他们接到一封由江门市政府信访办转交的来信,江门一些粮食企业和地方粮管所等联名写信,申诉某公司注册了“小农占”商标,导致他们在生产、加工、收购和销售小农占大米时不能使用“小农占”之名,要求政府协调取消原注册商标,重新申请原产地地域保护,将“小农占”名称收归江门公众所有。

商标科这位工作人员说,由于该注册商标是国家批准的合法商标,只能通过正规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该科已召集相关上诉单位说明情况并已文字回复。

这71家单位在申请政府职能部门协调不成之后,不久前委托了一家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商标评审委提出撤销商标申请。

记者找到受托商标所查看了相关资料:“小农占+拼音”商标的申请日期是2000年,商标初审定公告刊登于2001年11月28日国家商标局发布的第44期商标公告中,申请人是新会市××经济发展总公司。今年3月23日办理转让,8月底刊登转让公告,受让单位是江门市新会区某发展有限公司。

记者在集体申请书上看到,这71家单位涵盖了江门城区、新会区及属下鹤山、开平、台山、恩平四市,说明“小农占”被注册已经波及到整个江门粮食部门。其中,新会某米厂的“小农占大米生产基地”今年刚刚获得广东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71家单位呼吁请将“小农占”还给江门公众

71家单位在申请书中提出,按照《商标法》,“小农占”作为一种优质水稻品种和大米品种,不应作为普通商标被某个企业独家占有,应归地方集体所有。申请书中还说,“小农占”作为公众所熟悉并且广泛长期使用的商品名称,有关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然申请注册,是抢注行为。申请单位说,注册商标的企业于2002年将商标转让给一家没有经营大米的企业,更证明其注册商标是故意抢注行为。这些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31条,应该予以撤销。

他们认为,农民种植“小农占”稻谷,加工后却不能成为“小农占”大米。大米加工企业、政府的粮食储备部门在收购“小农占”、加工小农占的过程中均不能以“小农占”作为名称,造成社会对“小农占”名称的混淆,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的生产、生活,因此,他们联名请求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1675121号“小农占+拼音”的商标注册。71家单位在申请书中呼吁:请将“小农占”名称还给江门公众使用。

“小农占”曾创广东最高米价

据71家单位提供的大量材料显示,“小农占”是新会农业科研所早在20多年前就研制出来的一种优质大米品种,20多年已经被广东乃至全国粮食市场所接受,江门粮食部门也一直将“小农占”作为大米的特有品种收购,其价格比普通大米要高出不少,并且近年的收购价格还逐年往上走。

资料显示,1999年和2000年,广东省粮油中心化验室稻谷商品定级通知书中,均将“小农占”的收购价定为当年广东大米类的最高价。有关人员说,江门全市有100多家粮食生产、加工、贸易及粮管所经营“特优小农占”、“特产小农占”。

应加强民间品牌保护意识

江门市有关人员认为,这件事显示出江门对地方品牌的保护意识的缺失,使得少数有商标意识的人能够轻易地把名牌地方产品注册成商标据为己有,并且事情过去了好几年才引起人们的警觉。

江门市目前有不少著名产品、旅游景点、历史名人等民间品牌都还没有注册商标,处于“在使用而无保护”的状态。我们要创名牌更要保名牌,应加强民间品牌的保护意识,不能让这些品牌资源落入他人囊中,给集体和大众带来困扰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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