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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兔”侵权案尚无定论

 
作者:商标异议网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0-2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诉英国费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沃恩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案9月23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经调解未果后北京市一中院宣布该案休庭,并指令原、被告双方在休庭之日起7天内递交相关补充资料。双方在法庭调查和辩论之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进行法院调解,但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共识,法院宣布该案休庭。

2003年4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彼得兔系列”图书(由《彼得兔的故事》、《汤姆小猫的传说》、《点点鼠太太的故事》、《平小猪的故事》四册组成);2003年5月8日,沃恩公司向北京市工商局投诉,指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彼得兔系列”图书使用“彼得兔系列”、“彼得兔图”、“本杰明兔子”等侵犯其商标权。随后,卓越网于2003年5月19日在网上发声明,称接到投诉,全面停止销售“彼得兔系列”图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停止发行销售“彼得兔系列”图书;2003年5月下旬,合川律师事务所代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以沃恩公司为被告,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请求确定不侵犯商标权”民事诉讼,北京一中院于2003年6月10日受理该案;2004年5月12日,市一中院就此案交换证据,2004年5月18日开庭。但沃恩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月4日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北京市一中院于3月12日作出驳回其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沃恩公司又于4月14日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于7月6日作出维持一审裁定的终审裁决;北京一中院根据北京高院的终审裁定,恢复对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审理。根据合议庭通知,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8月31日进行证据交换,合议庭并通知该案于9月23日开庭审理。

据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代理律师倪晓红介绍,本案争议源于沃恩公司指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在出版彼得兔系列图书时因图书的丛书名、分册书名、作品名称、封面图、作品插图、封底、页码等处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或图形,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权,即本案系商标侵权争议。本案中,原告基于“彼得兔系列”和“彼得兔图”的产生依据及标识目标将该两标识作为对波特作品集这一特定图书商品(即“本商品”)的作品特征的描述性标识使用并无不当;原告在彼得兔系列图书中是将“彼得兔系列”文字及“彼得兔图”作为图书作品的丛书名、统一装帧标识使用,而且原告使用的是波特创作的原版图,根本未使用被告注册的713230号商标。原告的使用完全符合出版惯例,是善意的正当使用;因此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并未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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