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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牡丹照片侵权起纠纷

 
作者:商标异议网 文章来源:齐鲁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30  

当前,知识产权纠纷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专利侵权、著作侵权、商标侵权、种子侵权、网络侵权、摄影作品侵权等各种各样的纠纷层出不穷。从今天起,本报“法援在线”栏目推出“知识产权纠纷”系列报道。在报道新闻事件、进行法律解释的同时,希望能够引起人们对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的关注,促进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王先生是省摄影家协会会员,不少作品在摄影大奖赛中获奖,尤其是王先生拍摄的牡丹系列照片,更是获得好评。2002年,我省一家旅行社在没有经过王先生同意的情况下,使用王先生的作品为自己制作广告牌作宣传,至今也没有向王支付报酬。王先生发现侵权后,要求旅行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万元。

旅行社认为,他们具有独创性的广告牌,是单位的员工参照菏泽、洛阳等地的牡丹,独立创造、加工制作而成。因此,他们使用自己创作的作品,无需经王同意,也没有必要向王支付报酬,更没有侵犯王的著作权。

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下,王先生起诉到临沂市中级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旅行社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并在二审时向法庭提供了制作广告牌所用的原始照片及广告牌的照片各一张,想证明广告牌并没有使用王先生的摄影作品。

省高院审查认为,旅行社提供的广告牌照片,与王先生一审时提交的广告牌照片并不一致。因此对此证据未予采纳。遂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齐鲁晚报律师团”律师、山东信义律师事务所韩文勇点评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摄影作品是其中的一种。王先生作为照片的作者,依法对照片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旅行社未经作者许可,也没有向作者支付报酬,擅自使用王先生的照片制作广告牌,为自己作宣传,侵犯了王先生对自己摄影作品所享有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报记者 董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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