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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香榭里”对簿公堂

 
作者:商标异议网 文章来源:世界经理人周刊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30  

2003年12月29日,“香榭里”侵权案在延期一个多月后,终于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香榭里”侵权案作为房地产领域第一例商标纠纷案件,自2003年8月19日本案原告深圳市美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正式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后便引来社会各界的关注。其间,因被告上海龙仓置业有限公司及上海外滩房屋置换开发有限公司的避而不答、举证延期申请、开庭时间的更改、各界的评论和猜测使案件一时间众说纷纭。此案的进展情况引来全国房地产界的密切关注,本报就案件进展已作过相关报道。

随着全国高档住宅市场的客户多区域化及发展商多地方投资的趋势,房地产品牌的保护和发扬光大应当成为政府有关部门、法律界、知识产权界的有关专家、权威机构及房地产界的同行们认真研究的一个课题。业内人士指出,该案暴露目前房地产开发商在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方面意识淡薄的问题,本案的审理及判决也将为中国房地产商标的保护及依法使用起到一个里程碑的作用。深圳美地认为在该维权案件中,1440万元的标的金额表明的不仅是一种对自身品牌的信心,更多的是对于那些习惯于“拿来主义”及“克隆”者的警醒作用。

香榭里”是否商标侵权成焦点

日前,“香榭里”侵权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法人都没出庭,所有庭审程序均由其代理律师完成。原告深圳市美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一被告上海龙仓置业有限公司均委托代理律师到庭参加庭审,第二被告没有委托代理人到庭。本次开庭是作为案件的预备程序,主要是就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原告以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苦心营造的“香榭里”商标的无形资产受损,更直接导致原告在上海洽谈的数宗房地产合作项目被迫终止为由,索赔1440万元。原告代理律师认为,美地置业拥有国家商标局颁发的“香榭里”的商标权利,美地置业为塑造该品牌花费巨大,但却因“香榭丽花园”的存在而无法继续实现商业拓展。

对此,被告律师提交了3组证据,证明自己并未侵权:一、被告的“香榭丽”商标来源于法国香榭丽舍大街所体现的浪漫生活及艺术情调,且获得了上海市政府的地名核准;二、上海房地局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证和上海地名办发出的“香榭丽花园”的使用批文,证明其对“香榭丽花园”拥有合法的使用权,有预售合同可以证明。在深圳美地置业2001年11月正式拿到国家商标局的商标批复之前,且系被告以自己名义销售的,故不构成侵权;三、原告的商标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的内容属服务商标,不能作为商品商标,故被告将“香榭丽”作为楼盘商标不构成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被告在就上述证据举证时,认为作为房地产项目的品牌,被告是自己创意的,且销售中未引用原告的名称,不构成侵权。

但是,原告律师广州正信和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张律师认为,批文只能证明“香榭丽花园”作为地名的合法性,但不能证明被告可以用来作为商标。同时,原告律师提出,房地产交易只有完成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后,才算合法,预售合同的时间不能作为交易完成时间。此外,“香榭里”注册第36类商标本来就包括了“住所公寓”,符合房地产产品性质。

原告在经依法注册的“香榭里”商标的核定范围内明文注明可用于住所(公寓),被告在所开发的住宅商品房的冠名、销售等方面均采用与原告注册商标中文部分相近似(字数相同、读音相同、文字排列相同、首两字相同,仅最后一字不同),英文部分完全相同的商标,明显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原告在商标的设计、注册商标及努力扩大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方面投入了数千万元的巨额资金,并使“香榭里”商标的载体——深圳香榭里花园获得了诸多荣誉,也为“香榭里”商标积累了巨额的无形资产。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导致原告苦心营造的“香榭里”商标的无形资产受损,更直接导致原告在上海洽谈的数宗房地产合作项目被迫终止。而被告在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保护期内,因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香榭丽”商标使相关房地产迅速售出,并获得了巨额的利益。原告认为,被告必须按照国家通行的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标准对原告进行赔偿。原告就此要求被告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承担包括停止侵害、销毁侵权标志、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且上述诉讼请求均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原告要求索赔1440万元。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绝大部分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被告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属于服务类商标,不能作为商品商标使用。原告提交的商标无形资产价值的证据,是证明宣传香榭里花园的,与商标无关。原告的其他损失也与被告无关。

案件衍生房地产品牌保护新课题

至于1440万元索赔金额的确定依据,原告代理律师广州正信和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张律师告诉记者,提出此索赔标的绝非凭空臆造,而是经过对因被侵权而蒙受的实际损失及品牌被侵犯权益的反复计算和论证后得出。业界人士认为,房地产作为不同于其他普通消费品的大宗商品,具有价值高、长期存在性和重大影响性等特点,商品绝对值较大。据相关法律人士介绍,房地产作为一个特别的行业,具有投资规模大、影响力持久等特点。因此,房地产商标侵权相对于其他商品侵权,其无形资产的破坏力更大,影响也更长期和深远。

根据我国的《商标法》,商标的使用人需要向商标的所有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商标使用许可费,并规定此费用为商品销售金额的1%~5%。美地置业和上海两家公司签署合作合同时,将此使用许可费定为2%。美地置业根据自己掌握的上海“香榭丽花园”的销售情况,取了1.5%的系数计算出索赔金额。

因为情节复杂、案情特殊,目前,该案仅完成了举证、质证,具体结果尚待下一次庭审。届时,本报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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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商标保护“睡未醒”北京也有“香榭里”

在发现上海的“香榭丽花园”后,深圳美地置业发现全国各地涉及“香榭里丽”的住宅小区比比皆是:北京的“美然·香榭里”、广州的“香榭里春天”、成都的“香榭里花园”、南宁的“香榭里”、杭州的“香榭里花园”……据美地置业初步统计,全国仅一二线城市,案名与“香榭里”相同或近似的项目就不下50个。

深圳美地置业表示,在当初构想发展战略时,北京曾是重要的一站,但是,北京也存在着与上海同样的问题。美地置业所指的“问题”就是北京的“美然·香榭里”。美然·香榭里位于大兴区旧宫附近,是由北京美晟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项目,总面积12万平方米,由多层和小高层组成,据悉目前销售业绩良好。

北京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认为,美然·香榭里只是当初的推广名,目前小区正式启用的名字是“美然绿色家园”,应该不构成侵权;而且,美地置业的商标是2002年底才拿到的,美然·香榭里是2000年开始运作的,时间相差甚多。据透露,美然·香榭里二期即将推出,美晟房地产开发公司考虑到目前的情况,可能更换案名。

地产商标保护长期被忽略

目前开发商比较注重项目的价格、宣传、业主的权利等方面,但是在保护自身的无形知识产权方面,意识却很淡薄。

据上海工商局提供的信息,截止到2002年11月,上海的有效注册商标总量已达6.36万件,其中房地产商标仅85件,而在198件通过认定的“上海著名商标”中没有一件房地产商标。北京工商局提供的信息则表明,在北京通过认定的173件“驰名商标”中,没有一件房地产商标。即使此案的被告上海龙仓置业,依然不认为地产公司有必要去注册商标。上海龙仓置业有关人员表示,美地置业的起诉不会对他们有更深的影响,房地产是地域性比较强的产品,绝大多数地产项目都在本地区消化,所以经过地名办审核批准就够了,不需要到工商局去申请商标注册。

但不少开发商对此持有异议,认为地产公司一定要有忧患意识,并要具备长远发展的眼光,不能等到公司发展到相当大的规模与实力后,才去注重对品牌的保护,这样做对公司发展极为不利。如果在发展初期没有实施相应的保护措施,那么全国甚至会出现良莠不齐的相同品牌,就会使其逐渐弱化,失去应有的价值。据悉,地产界为人熟知的“碧桂园”、“万科”、“雅居乐”等品牌非常注意商标保护,目前,“碧桂园”注册的商标有52件、“万科”有58件、“雅居乐”有43件,几乎涵盖了《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的45类全部类别。

商标保护意义重大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香榭里”之案,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房地产业发展的角度看,都具有开创性的意义。从法律角度上看,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商标法》与《地名法》的冲突。根据《商标法》规定的“先申请”原则,某商标一旦被注册,该商标的最先使用者就不能再使用该商标。按此原则,作为品牌,上海的“香榭丽花园”就属于侵权,必须改名。但是,作为房地产项目,其小区的名字要经过地名办的核准,《地名法》并没有规定不允许用他人的商标做地名,所以,作为地名,上海的“香榭丽花园”就是合法的。王律师认为,本案将导致《商标法》或《地名法》做出一定的修改。从房地产业发展的角度看,此案的出现,有利于提醒开发商注意无形资产的保护,提高他们对商标、外观设计等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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