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最近召开的山东省“放宽政策简政放权支持经济加快发展”通报会上了解到,山东省专门出台规定,支持山东各类地方企业和企业集团在企业名称中冠以“山东”、“山东省”或将“山东”、“山东省”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根据山东省工商局下发的《关于鼓励支持地方企业冠省行政区划名称和组建集团的实施意见》,山东规定:降低地方企业冠省行政区划名称的“门槛”,凡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的内资、私营企业或注册资本2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的经省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或出口型企业,申报出资额300万元以上、近两年内纳税额达到100万元的生产型、商贸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均可申请冠省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凡新设立的地方企业冠省名的,可由企业直接向山东省工商局预定核准申请,不再要求市、县、分局提出初审意见。
同时,山东省工商局下放冠省名企业的登记权限,对省、市、县行政区划适用的企业名称,由最低级别行政区划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不须报省工商局核准;外省、市企业在山东境内设立含“山东”或“山东省”字样的分支机构,可自由选择向省工商局或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不须在省局办理登记。对外地企业申请冠省名,原则上随到随办,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与原来3个工作日办结的要求相比,进一步缩短办事时限。
山东省工商局局长李华理表示:“地方企业冠省名,有利于提高山东企业在全国同行业乃至世界范围内的知名度,提高山东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保护山东企业的名称专用权,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截至2003年11月底,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达157.1万户,私营企业达22.6万户,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17207户,较2002年同期分别增长9.2%、28.3%和16.9%。同时,山东省全力打造“诚信山东”,目前分别拥有国家级和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95家和2417家;拥有驰名商标29件,居全国第二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