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浙江金剪刀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香港联邦圣罗澜国际集团公司、北京集佳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权属纠纷案。
浙江金剪刀服饰有限公司在庭审中陈述说,其前身为1993年创建的乐清市正泰制衣有限公司,2002年1月2日变更为“金剪刀”。原告说,2000年,乐清市正泰制衣有限公司,曾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联邦圣罗澜图形”商标、“联邦圣罗丹+拼音”商标等五件商标,并先后获得核准注册。然而2001年6月当原告方董事长前往受委托的北京集佳专利商标事务所领取商标证时却发现,上述5个商标证书已经被香港联邦圣罗澜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领走了。金剪刀公司认为,北京集佳专利商标事务所与香港联邦圣罗澜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将上述五件商标非法转让于香港联邦圣罗澜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致使原告合法的商标专用权丧失,投入的大量资金和人力付之东流,生产和经营活动遭受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
两被告答辩称,上述五件商标的转让是乐清市正泰制衣有限公司与香港联邦圣罗澜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旧的商标法,转让商标只须由受让人提出转让申请,转让人盖章后工商机关核准转让即可。被告方在转让上述5个商标时手续齐全,是有效的民事行为。昨天,香港联邦圣罗澜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并就第二件商标对原告提出反诉。
5个涉案商标究竟是怎样转让到了香港联邦圣罗澜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手里?原被告双方究竟谁说的是事实,最终还要由法院作出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