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化集团以其三十余年SINOCHEM的品牌享誉国际石油化工领域。杭州一家中化公司在上海成立控股子公司——上海中化公司。中国中化认为上海中化构成侵权,将杭州、上海中化诉上法庭。近日,市一中院对这起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杭州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中化网络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网站、商品及所有相关服务上使用“中化”字样;赔偿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在“中国化工网”显著位置上登载致歉声明,并公开向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赔礼道歉。
1988年,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注册公司形象商标。图标为一椭圆加“中化”加SINOCHEM的图文组合,并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2002年2月8日,国家商标局发出商标监(2002)9号“关于认定‘中化’等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认定包括“中化”在内的6件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0年8月,杭州中化公司经核准注册成立,主营计算机网络工程,电子商务、中国化工网。在该网站页面上,该公司屡次并多处使用“中化”二字作为缩略语。2002年4月,其又在上海设立控股子公司,专门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中国中化发现此情况后,以侵犯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杭州、上海中化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杭州中化公司、上海中化公司使用“中化”作为企业名称,对消费者会造成误导,其行为具有明显“搭便车”的故意,造成对“中化”驰名商标的淡化。被告杭州中化公司在其经营且对外提供营利性商业服务的“中国化工网”屡次并多处使用“中化”作为缩略语,亦会使相关公众对其提供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二被告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主要部分,侵犯了驰名商标专用权,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