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记者从劲牌有限公司获悉,该公司通过打官司的途径,使其劲牌商标被司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这是我省企业的商标通过司法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第一例。
2003年7月,劲牌公司以大冶市某药店为被告,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该药店销售的“奇劲”生精胶囊商标侵犯商标权。由于该药品与劲牌酒产品不同类,而商标与劲牌商标相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劲牌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认定劲牌为驰名商标。
2003年12月3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劲牌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未上诉。
据了解,劲牌公司曾于2000年3月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提出申请,请求认定劲牌商标为驰名商标。但是,由于酒类商标过多,国家考虑到行业和产业平衡,2002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公布的最后一批驰名商标名单上,劲牌没有入选。
2001年新《商标法》出台后,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发生了变化。认定机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认定方式由批量认定变为个案认定。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驰名商标。
省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处处长叶义权表示,驰名商标认定方式的改变有利于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有利于激励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也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市场秩序。
华中科技大学专利所方放律师认为,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是国际惯例,劲牌的经历对那些“知名而不驰名”的商标具有启示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