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上午,宛城区法院对我市首例商标侵权案件———原告赵某诉被告卧龙区饮食服务公司“闫天喜饺子馆”商标侵权一案进行了一审第一次开庭。
本案的原告赵某系位于市城区车站北路“颜天喜饺子馆”的法人代表,2001年11月开店至今;被告则是1978年正式挂牌的卧龙区饮食服务公司下属企业“闫天喜饺子馆”。据原告委托的诉讼律师郭钊说,原告于2003年10月28日,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将“颜天喜”、“闫天喜”几个字及所有注音为“yan”的汉字进行商标注册成功,有效使用期自2003年10月28日至2013年10月27日,这意味着在此期间,其他经营饺子类等饮食性服务行业未经原告同意,不能随意使用该商标。原告发现被告使用的招牌是“闫天喜”三个字,遂于2003年11月份,经市工商局宛城分局协调,让被告将店外的招牌摘下。但店里没有注销的营业执照上,使用的仍是这三个字。
今年2月份,原告委托宛城区司法局的郭钊律师以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向宛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并索赔营业损失2万元。法院经调查后,于3月1日立案,4月7日一审第一次开庭。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