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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玛状告“沃尔玛”网站

 
作者:商标异议网 文章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8-25  

深圳商报消息:

沃尔玛状告“沃尔玛网站”,深圳市中院一审宣判:注销被告网络域名并赔偿12万元。

记者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诉童小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童小菊停止在其经营的企业名称中使用“沃尔玛”字样,注销www.woerma.com.cn域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

灯饰厂注册“沃尔玛”网站

1996年,原告以中文“美商沃尔玛连锁商店公司”、英文“WAL-MARTSTORES,INC.”的名称,在我国申请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中文“沃尔玛”商标。被告童小菊于1999年9月23日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性质的中山沃尔玛灯饰厂,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灯饰及五金配件。2002年10月11日,中山沃尔玛灯饰厂作为注册者,以“沃尔玛”的汉语拼音大写WOERMA为主要部分,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了域名www.woerma.com.cn。该网站的内容多处突出显示“沃尔玛灯饰”、“WOERMALighting”字样,该网站属于童小菊经营的中山沃尔玛灯饰厂所有。

法院判决被告侵权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1996年起在我国开办了多家以“沃尔玛”为字号的百货商场,陆续在31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中文“沃尔玛”商标。原告通过广告媒体报道、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方式长期持续宣传企业形象,在中国市场逐步形成了以“沃尔玛”字号和商标为核心的企业品牌和信誉,在社会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童小菊在其经营的灯饰厂名称中使用“沃尔玛”字号并注册了与原告驰名商标读音相同的www.woerma.com.cn域名,该企业名称及域名注册时间均在原告的沃尔玛商标注册之后。虽然双方经营范围不属同一种类,但童小菊显然是想利用原告驰名商标的信誉和知名度,提高中山沃尔玛灯饰厂的知名度,以利于生产和推销其产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深圳中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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