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诉童小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沃尔玛”是驰名商标,被告童小菊应停止在其经营的企业名称中使用“沃尔玛”字样,注销www.woerma.com.cn域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人民币。据悉,这是我省法院首例确认“驰名商标”的判决。
1996年,原告以中文“美商沃尔玛连锁商店公司”、英文“WAL-MARTSTORES,INC.”的名称,在我国申请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中文“沃尔玛”商标。被告童小菊于1999年9月23日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性质的中山沃尔玛灯饰厂,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灯饰及五金配件。2002年10月11日,中山沃尔玛灯饰厂作为注册者,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了域名www.woerma.com.cn。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童小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沃尔玛”字号并注册了相同读音的网站域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使人误认其企业与原告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在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的企业品牌形象,给原告带来侵害和无形的损失。因此,依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我国法律规定,判决童小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