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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3年没用的商标会被撤消

 
作者:商标异议网 文章来源:www.chitm.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26  

最近,家在天河区的孙先生有点烦。在2000年,富有投资眼光的他就开始涉及商标行业,他一口气投资10万元开了一间公司,专门做商标转让生意,并且他自己也注册了10个商标,以便将来升值。可是他注册的商标却因为创意不佳无法转手。

因为如果注册了商标而不使用,不但商标不会产生价值,发挥商标功能和作用,而且超过3年没有使用则被撤消。在他苦于商标无法转手之际,其他人开始对他即使到期的商标开始留注,以便及早注册。

点评

广州朋有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负责人吕志荣: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没有使用的,商标局可以撤消该注册商标;任何人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收到申请后,将通知商标注册人限期提供使用证明。逾期不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无效的,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明确什么是商标的使用。对此,《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的行为均构成商标的使用。另外,注册人通过商标使用许可方式允许他人使用,亦应视为该注册商标的使用。

(二)如何理解使用时限的规定。“3年”时限的规定,一方面是考虑一个注册商标专用期限仅为10年,若3年连续不使用,则说明注册人在三分之一权利使用时限内,放弃了权利行使,应视为长期不使用,另一方面,也参考了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此方面的时限规定。关于“连续”的概念,主要指自任何人向商标局提起撤销该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连续向前推算3年时间。

(三)关于举证责任。对提出撤销3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商标法》对其未规定举证责任。这主要是因为,不使用商标是一种不作为状况,他人举证是很困难的。只有注册人举证其实施了使用行为,才能确认该注册商标使用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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