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帅康集团诉广东省中山市帅康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字号侵
犯商标权纠纷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帅康
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山市帅康电器有限公司需变更企业名称并不
得以“帅康”作为其企业字号,停止侵权并赔偿帅康集团经济损失40
万元。帅康成为我国厨卫电器行业第一家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中国驰
名商标”的品牌。
2004年1月,一家名为“中山帅康”的电器公司悄然在广东出现,
经营范围与帅康集团基本一致。该公司成立后,既在同类产品上突出
使用该字号,也使用与帅康集团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在浙江
衢州、四川成都、吉林延边、北京等地销售产品。
法院认为,帅康集团拥有的文字“帅康”和拼音组合商标自1994
年注册以来,连续使用了十余年,宣传范围覆盖了全国大部分地区,
该商标多次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享有较高的知
名度和良好声誉,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帅康”为中国驰名商标。
法院认定,“中山帅康”突出使用企业字号(帅康),是一种傍名
牌、搭便车的行为,明显具有依傍帅康集团及其驰名商标之恶意,客
观上极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混淆,造成对帅康驰
名商标的淡化和商业价值的降低,侵犯了帅康集团的合法利益,已构
成不正当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