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日照中级法院在审理山东雪青茶场有限公司诉莒南县剑青茶厂商标侵权纠纷中,依原告山东雪青茶场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认定“雪青”商标为驰名商标。这是日照首次通过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
山东雪青茶场有限公司于1992年为自己的产品注册了“雪青”商标,有效期至2012年12月9日;此后,耗巨资对“雪青”商标进行了广泛宣传,“雪青”茶年产量、年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各方面指标均列山东茶叶行业第一位,并出口日本、俄罗斯等国。2005年5月,原告在市场上发现被告莒南县剑青茶厂生产的山泉水的水桶桶标上,印有“雪青山泉水”文字,遂起诉莒南县剑青茶厂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日照中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山东雪青茶场有限公司使用在茶叶商品上的“雪青”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莒南县剑青茶厂自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雪青”商标的行为,并销毁其库存山泉水水桶上标注的“雪青山泉水”商标标识;莒南县剑青茶厂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