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案情:
福建晉江德爾惠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爾惠公司)以生產銷售運動休閑鞋為主業,1991年注冊了“德爾惠”商標,2001年注冊“德爾惠中英文及圖”商標,核定商品項目為第25類。2002年,“德爾惠中英文及圖”商標被評為福建省著名商標,其產品被省政府授予“福建名牌產品”稱號。
福州市民劉鈺輝于2004年在互聯網上注冊“德爾惠體育用品.cn”域名,并利用該網頁進行宣傳、銷售體育用品。德爾惠公司以劉鈺輝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和不正當競爭為由向福州市中級法院提起訴訟。
福州中院依法判決:被告劉鈺輝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德爾惠公司注冊商標專有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立即停止并撤銷“德爾惠體育用品.cn”域名;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20元。
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案例分析:
本案的關鍵在于原告的注冊商標是否是馳名商標。
由于域名作為識別代碼所表示的網上地址和空間位置具有惟一性,因此,被告在互聯網上搶注“德爾惠體育用品.cn”域名,必然妨礙原告通過申請域名體現自己商標的商業價值和憑借該商標的商業信譽在網上獲取商業利益。
然而,互聯網域名所有權的取得是依照在先申請原則,因此,本案中,“德爾惠中英文及圖”是否屬于馳名商標就顯得至關重要。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原告的注冊商標是否屬于馳名商標,是認定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的法定前提。
眾所周知,馳名商標比一般的注冊商標具有更大的含金量,因此,法律賦予馳名商標更多強有力的保護。主要體現在:即使未注冊仍可對抗惡意搶注行為;已申請但未獲得注冊時,有禁止他人使用的優先權;一經注冊便可對抗他人在跨類別商品或服務項目上注冊或使用。
由于法院在審理中認定涉案商標是馳名商標,而被告搶注域名的行為又明顯是為了商業目的,因此,侵犯了原告的中國馳名商標專有權。同時,被告搶注域名的行為客觀上極易造成公眾的誤認,這種借原告馳名商標牟取非法利益的搭便車的行為,明顯具有主觀惡意性,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亦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故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