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产品的外包装上醒目地印上了“HP”字样,去年6月,美国惠普公司以注册商标被侵权为由将上海澳灵顿电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澳灵顿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惠普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
尽管双方各持己见,但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两家公司的商标在文字的字形上存在明显差异,不会导致普通消费者的混淆,但澳灵顿公司在墨水及其外包装盒上印制的“HP”等字样的字体明显大于其他文字,尤其是墨水外包装盒上印制的“HP”字体比澳灵顿公司自身的标识字体还略大。
因此,澳灵顿行为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情形,侵犯了惠普公司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商标权,澳灵顿应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