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产品包装“大”打名牌商标
沪一公司投机不成被判侵权
【本报讯】上海澳灵顿电子有限公司在产品的外包装上醒目地印上了“HP”字样,并且字号比本公司的标识还要大。为此,美国惠普公司以注册商标被侵权为由状告澳灵顿公司。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澳灵顿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惠普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HP及图”“HEWLETTPACKARD”“HP”“HP及图invent”等是美国惠普公司在我国申请的4个注册商标,主要用于调色剂墨盒、喷墨打印机墨盒等产品。澳灵顿公司拥有“RT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电脑用硒鼓、喷墨头等。澳灵顿公司在其网页介绍的产品图片上“ORINTON”“HP”均十分醒目,并有文字称,“HP系列采用优质进口墨水,产品与原装完全兼容,打印效果和原装相比拟,色彩亮丽、逼真”以及“兼容型号HPDeskJetPlus500C/560C”等。在其产品外包装盒上亦标注了“ORINTON”与“ForUseOn适用于HPHEWLETTPACKARD”等字样,“HP”的字体又明显略大于“ORINTON”的字体。
法院认为,虽然两家公司的商标在文字的字形上存在明显差异,不会导致普通消费者的混淆,但澳灵顿公司在墨水及其外包装盒上印制的“HP”“HEWLETTPACKARD”等字样的字体明显大于其他文字,尤其是墨水外包装盒上印制的“HP”字体比被告澳灵顿公司自身的标识“ORINTON”的字体还略大,因此澳灵顿公司已将惠普公司的“HP、HEWLETTPACKARD”商标作为其产品的包装装潢突出使用。况且,如果仅从其网站所显示的图片内容来看,消费者根本无法辨认该产品是否惠普公司产品的兼容替代品,而极有可能会误认为澳灵顿公司与惠普公司的产品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
因此,澳灵顿公司的行为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情形,侵犯了惠普公司对“HP、HEWLETTPACKARD”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澳灵顿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根据澳灵顿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了上述赔偿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