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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风”凸显商标法的不足

 
作者:商标异议网 文章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22  

持续已久的商标抢注风最近在四川尤其是成都地区愈演愈烈:文化名人李伯清的名字被抢注;泸定桥、大渡河等红色旅游景点名称被抢注;“康定情歌”被抢注……有的还抢注类似商标,如与五粮液相似的“玉粮液”、与豪吉相似的“豪古、豪杏”等等。(12月21日《人民日报》)

最近几年,类似与法律打“擦边球”的商标注册行为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是一个

又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注册商标。面对外界质疑,抢注商标者大多理直气壮地说:“我是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事。”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每个自然人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只要不违反相关规定,这种申请的权利是自由的。商标法中并没有关于抢注类似商标的规定,相关法律的欠缺无疑导致了类似的抢注行为此起彼伏、愈演愈烈。这不仅干扰了市场秩序,而且对商标法的法律权威性提出了挑战。因此笔者认为,商标法也应该据此作出相应的调整。

首先,应当拒绝那种实无所指的“空壳商标”注册。注册商标的使用是为了满足注册者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之需。而这些抢注“空壳商标”者并不是为了经营商品,只是为了买卖商标从中牟利。注册商标的审批是一个严谨而繁琐的过程,需要经历查询、填表、审核、交费等一系列相关手续,大量以牟利为目的的“空壳商标”无疑是对商标注册资源的极大浪费。

其次,明确注册商标的受理范围,杜绝谐音、暗指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出现。“空壳商标”的一个普遍特点就是千方百计地想与一些广为人知的人或物拉上关系,制造出一种所谓的“眼球经济”。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有“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的规定,但是怎样才会产生误认和混淆,什么样的影响才是不良影响,这些问题却语焉不详。

商标法的实施旨在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知名品牌的形成依赖的是过硬的产品,而那些把目光过分关注于“眼球经济”的商家,更多地是在追求一种一举成名的蹊径,并没有真正把精力放在产品上。这样的产品质量自然令人堪忧,保障消费者利益之说更是难有保障。而且其买卖商标牟取暴利的行为也严重背离了商标法设置的初衷,理应予以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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