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港九牧王之战香港九牧王目前暂时领先,其最终结局目前尚不得而知。
但27日东南快报报报道了《福建九牧王输给了香港九牧王》后,一位知情人士向记者表示,福建九牧王之所以不愿与香港九牧王正面对决,最主要的原因是香港方面掌握了福建九牧王申报驰名商标造假的证据。
据称,批准福建九牧王为驰名商标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经被告上法庭,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九牧王驰名商标来历调查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九牧王申请驰名商标并被认定源于一次商标纠纷。
据透露,2003年下半年,福建九牧王向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声称石狮市泉丰电脑织唛有限公司(下称泉丰公司)在裤腰衬里的产品上使用“九牧王”商标,并同时印制在产品包装盒及广告彩页上。
据此,泉州市工商部门立案进行调查,并查处了大量泉丰公司印制含有“九牧王”商标的广告页、包装盒等物品。
但摆在泉州市工商部门面前的是,其无法按侵权行为对泉丰公司予以查处。因为,法律对一般商标的保护仅限于同类商品,泉丰公司产品属于纺织品类,而九牧王产品则属于服装类,“两者属于不类似但相关的商品”。
而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是,九牧王申请驰名商标并被认定。“按照《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相关条例,驰名商标拥有跨类保护的特
权,即使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也是违法行为。”知情人士表示。
随即,泉州市工商局将《关于九牧王公司投诉石狮泉丰公司在不类似且相关商品上使用未注册“九牧王”商标的调查报告》提交至福建省工商局。
2003年11月12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商标局作出《关于推荐“九牧王”商标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并禁止石狮市泉丰电脑织唛有限公司使用“九牧王”商标的函》。
2004年2月25日,商标局作出[2004]第26号批复,认定九牧王为驰名商标。
2004年8月27日,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商标局26号批复,“责令泉丰公司停止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查获的使用‘九牧王’商标的商品及商标标志。”
驰名申报材料被认定造假
福建九牧王如愿以偿地获得了驰名商标,但在闽港九牧王的对决中,福建九牧王申报驰名商标所需要的相关材料被认定造假。
据知情人士透露,申报驰名商标必须符合五个要件,其中,证明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以及该商标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尤其重要。
福建九牧王的造假问题就出现在商标宣传的相关证据上。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福建九牧王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证明其商标为驰名商标时,提供了1999年3月29日的《中国××报》、2001年3月27日的《中国××报》、2001年9月7日、2001年10月5日的《××时报》、2001年2月1日的《××早报》、2000年5月18日的《南方××报》,以证明其在这些报刊上发布了与其商标有关的商业广告。
但经过调查,上述证明均被法院认定为造假。
2005年3月7日,香港九牧王一纸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告上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商标局作出的[2004]第26号批复。
不过,法院最终在2005年11月9日驳回了香港九牧王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局作出[2004]第26号批复的行为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起诉,但“不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据称,有关诉讼已经按法律程序上诉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驰名”造假是公开秘密?
在最终的法律判决没出来之前,九牧王依旧是名正言顺的驰名商标。但对于驰名商标申报造假一事,知情人士称“已是业界公开的秘密”。
据透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有关申报驰名商标的5个要件规定不具体,给最终的认定留下很大的裁量空间,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
“由于商标局在认定驰名商标过程中存在巨大漏洞,而且是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客观上为掺假的驰名商标打开了方便之门。”该人士称,“一些企业利用这个漏洞大肆造假,究其原因,无外乎‘利益’二字。”
他告诉记者,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而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就是为了保护这些商标不受非法侵害。
“所以,驰名商标是比普通商标更高级的商标,不仅具有普通商标的共性,例如标示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对公众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同时,驰名商标具有扩大保护范围的特点。”
而且,根据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被认定为驰名的商标在国际上同样享受保护。
现在,驰名商标对公众产生约束力和号召力远强于一般的商标,具有更高的经济附加值,企业将此作为宣传手段更容易获得消费者的信赖。“所以驰名商标是具有竞争优势的经济资源。”
在此方面,福建省商标事务所刘胜勇则阐述了驰名商标的另一种好处。
他认为,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可以更容易获得投资者和管理者的青睐,而且驰名商标无形资产巨大,在资产评估方面更易获利。“所以,企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趋之若鹜。”
但对于解决办法,他表示无能为力,“除非修改目前的广告法,增加有关限制驰名商标作为宣传手段的条例,否则,驰名商标的认定热潮将会持续下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