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新闻 商标法规 商标知识 商标转让 著名商标 商标案例
商标查询 商标论文 商标统计 商标书式 商标公告 商标分类
商标注册 国际注册 商标争议 海关备案 裁定公告 国家免检
 
首 页 商标异议 异议答辩 驳回复审 驰名商标 中华老字号 著名商标 国家免检

“芬达”饮料瓶未获准商标注册

 
作者:商标异议网 文章来源:www.chitm.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31  

“芬达”系可口可乐公司旗下知名品牌,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允许将“芬达”饮料瓶的设计注册为立体商标,可口可乐公司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该案在一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因“芬达”饮料瓶与普通瓶型整体设计基本相同,视觉效果差异不大,不具有显著性,据此判令可口可乐败诉,维持了商评委的复审决定。

可口可乐公司诉称,其申请注册的“芬达”饮料瓶商标图形为瓶型三维标志,与常见的通用瓶型相比,主要特征是瓶身下半部有密集的环绕棱纹。可口可乐公司认为,瓶身的下半部分往往是消费者视觉识别的主要部位和主要的接触部位,故该部分的棱纹设计产生了独特的效果,使其区别于一般瓶型。可口可乐公司长期使用这种瓶型盛装其生产的“芬达”饮料产品,深受中国广大消费者喜爱,在消费者中已形成特定联想,能够与普通瓶型相区别,而且瓶型立体商标已在多个国家获得注册,充分证明该商标具有显著性,应予核准注册。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驳回注册申请,不予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审决定。

而商评委认为,“芬达”的饮料瓶设计比较简单,缺乏特色,不容易与其他饮料的瓶子相区分,并不能产生区别于其他普通瓶形的显著特征,整体缺乏显著性。就拿可口可乐公司强调的棱纹来说,目前在市场上有很多饮料在瓶子上也早采用了棱纹等防滑设计,可口可乐公司的瓶子没有独创性,不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另外,根据商标确权与保护的地域原则,申请商标在别国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在中国必然获准注册的理由。因此决定对原告的申请商标予以驳回,不予初步审定公告。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法》规定,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芬达”饮料瓶是在普通瓶形的基础上,在瓶身下部设计为棱纹,该设计虽然与普通瓶型的下部构成区别,但在二者整体设计基本相同的情况下,该区别带来的视觉效果差异不大。“芬达”饮料瓶身下部的棱纹不足以构成其与普通瓶型外观形状的明显改变,不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所以申请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不具有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作用。商评委据此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正确,法院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庭审当天,商评委的代理人没有到庭,法庭依法进行了缺席宣判。可口可乐公司代理人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欢迎转载,转载请标明出处,网站名称:中国商标异议网,网址:http://www.chitm.com
关闭窗口
  上一篇: 大塘蔬菜贴商标 要过检测监督关
下一篇: 国家商标局开放商标数据库网上查询
商标查询  
用户:
密码:
 
  相关链接>>
·“小马驹”商标维权案
·商标转让作假无效——“夫
·私下转让注册商标也违法
·北京市清华紫光(集团)总
·辽宁省沈阳市玉液酒厂违反
·山东沂源玉德酿酒饮料有限
·广东省今日(集团)有限公
·成都建筑五金厂永丰联营厂
·贴商标换瓶盖假冒“燕京”
·我国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
·重视涉外商标保护 30个
·胃药领域也有了中国驰名商
·国家工商总局昨天公布上半
·商标被抢注CD盒下架
·娃哈哈为何抢注非常6+1
·丽水商标走出国门 已有八
·浙江省玉环汽摩配企业联合
·企业宣传用简称侵犯“中信
·大连查处40余件服装商标
·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建立商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哪些
·“川妹子”有了自己的商标
·省工商局查获一起特大假冒
·“流氓兔”输了商标注册官

 

电话:010-52638655,52638699 传真:010-58851333 Mail:chntmark#gmail.com(注意将#换成@)
版权所有 中国商标案件网 2003-2008 CHNTM.CN All Rights Reserved.2003-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