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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强力保护外国知名商标

 
作者:商标异议网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3-23  

 近年来,中国政府采取一系列强力措施,加大查处侵权案件的力度,扩大保护知名商标的范围。

查处力度加大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中国商标保护实行“双轨制”,即:司法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有权就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

同时,中国已经形成了淮海经济区、北方十二省市、东北三省、华东三省一市等地方性商标办案协作网。

从2004年9月开始,中国开展为期一年的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2004年,全国查处涉外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为5401件,比2003年的2092件增长了近1.6倍。

加强法律保护,更显示了中国政府保护外国知名商标的决心。

最高人民法院从2000年以来颁布了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25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中国各级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9271件,覆盖了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所有领域。2000年到2004年,检察机关依法起诉案件1500多件,人数2400多。

保护范围增加

中国作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积极承担保护外国驰名商标的义务。对公约的其他成员国虽未在中国申请注册,但经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都可予以保护,即对抄袭抢注的申请均予以驳回,对擅自使用驰名商标的也予以禁止。

驰名商标是唯一在全球范围内受国际法律保护的品牌标志,中国在1985年开始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2004年,中国依法认定外国驰名商标28件。

中国还首次以发布《通告》的形式保护涉外商标。

日前,北京市工商局发布第2号通告,涉及美国、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瑞士、荷兰7个国家13个知名企业的23件注册商标,主要使用在化妆品、服装服饰、皮革制品以及手表等日常消费品上,要求北京市所有服装市场和小商品市场从通告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经销。2004年7月,北京市工商局曾发出第1号通告,涉及法国、英国、卢森堡等3个国家的4家企业的25件高知名度商标商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事人要求,于2004年10月发出《通告》,对法国、荷兰、瑞士、卢森堡、英国、德国等6个国家10家企业、40件高知名度商标进行强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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