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定于昨日下午开庭的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一案,在庭审前突现变故。被告一方提出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延长答辩时间,法庭决定延期审理。
杭州张小泉集团董事会秘书、法律顾问章新发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公司在去年五、六月份发现在杭州德胜路乐购超市销售的、由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生产的系列产品在包装、标牌上直接使用了“上海张小泉”字样标识。他们认为,这侵犯了该公司“张小泉牌”(图文组合)商标权。在多次交涉无果后,“杭州张小泉”于去年底把“上海张小泉”首次起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张小泉”在诉状中请求法院判令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立即停止使用“上海张小泉”字样的标识,同时判令第二被告乐购超市立即停止销售由上海刀剪总店生产的有“上海张小泉”字样标识的刀剪产品。同时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和其他合理开支2.3万元,并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昨天,“杭州张小泉”增加了诉讼请求,起诉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被告要求延长答辩时间,因此法庭决定择日审理此案。
“杭州张小泉”与“上海张小泉”纠纷自1999年始,已有6年。2004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张小泉”字号、以及在产品标识上使用“张小泉牌”、“上海张小泉”字样的行为具有特定的历史原因,因此其之前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法院还同时裁定,为避免公众误认,今后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应在商品、服务上规范使用其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