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的法国、新加坡“鳄鱼”著作权侵权案出现戏剧性的一幕。一审中,新加坡“鳄鱼”胜诉后,法国“鳄鱼”立即提起上诉,近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法国“鳄鱼”又翻身成为最后的赢家。
2003年年底,陈贤进、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诉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在上海开庭审理。当时新加坡鳄鱼指出,1951年,由陈贤进创作的手写艺术体英文单词
“Crocodile”和一条鳄鱼图案组成的图文作品被新加坡主管部门核准为注册商标,之后,该鳄鱼商标排他许可给新加坡鳄鱼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
然而,1995年法国拉科斯特公司也将一份由“Crocodile”和鳄鱼组成的图案向有关部门申请成为注册商标,两个图案十分相似,遂要求法院判定法国“鳄鱼”著作权侵权,并支付赔偿款1美元。此案新加坡鳄鱼胜诉,法国鳄鱼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当事人仅因他人申请注册商标时使用其作品而主张保护著作权的,应通过商标法规定的异议等救济程序解决。在已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又以他人使用其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并获初审公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不宜受理,故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同时驳回陈贤进及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的起诉。
日前,记者从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了解到,对于这一结果,法国“鳄鱼”表示,今后还将采取各种措施,对其他一些假冒“鳄鱼”品牌进行打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