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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樟树川奇”商标侵权案一审有结果 “南昌川奇”获赔50万元

 
作者:商标异议网 文章来源:www.chitm.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1  

本报赣州讯 陈君、徐俊、见习记者李湖明报道:28日,记者获悉,一起数额较大、影响较广的商标侵权纠纷案在赣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江西省南昌川奇保健品有限公司获赔金额达法定赔偿最高限额5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南昌川奇保健品有限公司系省内知名企业,成立于1995年,其“川奇”商标于2000年和2003年两次被认定为江西省著名商标。随着原告对广告投入的加大,“川奇”系列保健产品在各地的知名度和销量不断提高。被告樟树市齐灵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主要经营口服液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及保健品的销售。被告樟树市川奇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经营保健食品的销售。两被告法定代表人同为周武旺。“樟树川奇”成立后,与“齐灵药业”共同生产销售标注“川奇药业出品”字样的保健品。2004年10月及2005年4月,樟树市工商局先后两次向“樟树川奇”发出限期变更企业名称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2005年5月,“樟树川奇”变更为江西众仁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周武旺。

赣州中院一审认定,原告南昌川奇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川奇”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原告对此享有商标专用权。被告“樟树川奇”以原告注册商标文字“川奇”作为企业字号,并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中使用,且已达到突出醒目的程度。按照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原则,尤其是在隔离对比的情况下,易使相关消费者和经营者误认为属原告产品或原告授权企业产品。其中两被告生产经销的标注有“川奇药业出品”的消食化积口服液等产品包装与原告产品包装高度相似,更易使相关公众产生产品误认。两被告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齐灵药业”和“樟树川奇”的法定代表人同为周武旺,“齐灵药业”的招商资料也显示“樟树川奇”为周武旺旗下的公司,“齐灵药业”也在侵权产品中使用了其产品批准文号。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予以支持。“樟树川奇”更名为江西众仁药业有限公司,其相应责任由后者承接。

由于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客观上对原告相关产品的市场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并直接影响到其市场占有率。赣州市中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相应的库存品及包装,并在媒体上刊登对原告的致歉声明。同时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连带赔偿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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