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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万象:两条“鳄鱼”的商标战争

 
作者:商标异议网 文章来源:www.chitm.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2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推动下,许多外国企业“走进来”,也有许多中国企业“走出去”,涉及知识产权的纷争日益增多。从“法国鳄鱼”和“新加坡鳄鱼”的商标战争来看,中国企业要想做大做强,创立并维护好自己的品牌,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此外,企业要有一 种心胸和眼光,要求生存、求发展、求合作,既要善于竞争,又要懂得“竞合”。鳄鱼,是一种极富忍耐力和攻击性的动物。这种特性,在“法国鳄鱼”和“新加坡鳄鱼”身上展示得淋漓尽致。2004年3月,上海市二中院一审判决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法国鳄鱼”)侵犯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简称“新加坡鳄鱼”)著作权,需赔偿1美元。今年7月12日,上海市高院的一纸判决,使历时3年的“1美元鳄鱼官司”再起波澜。上海市高院的裁定如下: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两被上诉人陈贤进和新加坡鳄鱼的起诉;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000元,由两被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至此,名噪一时的“1美元鳄鱼官司”似乎尘埃落定、盖棺定论了。但事实上,上海市高院的判决,并未使两条“鳄鱼”偃旗息鼓、结束纷争,从某种角度讲,反而加深了双方的矛盾。

新加坡鳄鱼不承认“败诉”

上海市高院的判决显然让法国鳄鱼感到振奋。7月12日,法国鳄鱼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宣布了“胜诉”的喜讯。媒体也纷纷做出“法国鳄鱼翻身、新加坡鳄鱼败诉”的报道。但是,7月17日,在新加坡鳄鱼组织的新闻发布会上,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董事长洪文展表示,有关新加坡鳄鱼“败诉”、法国鳄鱼“胜诉”的说法和报道,是对二审法院判决的一种“误读”。作为新加坡鳄鱼的代理律师,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平指出:二审法院是以“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当事人仅因他人申请注册商标时使用其作品而主张保护著作权的,应通过商标法规定的异议等救济程序解决,人民法院不宜受理”为由撤消一审判决的。二审法院作出的是程序上的裁定而非实体上的改判,并没有在实体上说法国鳄鱼不侵犯著作权。洪文展表示,二审法院的判决并未停止纷争、息事宁人,反而引起了外界的“误解”,加深了双方的矛盾。新加坡鳄鱼保留继续向有关部门申诉的权利。

两条“鳄鱼”宿怨由来已久

法国鳄鱼和新加坡鳄鱼的品牌纷争可以追溯到30多年前,“1美元官司”只是它们近年在中国市场的一次“厮咬”。1947年,祖籍广东汕头的马来西亚华人陈贤进创作了英文斜体字“Crocodile”加鳄鱼图文作品。作品中鳄鱼头部朝左,尾部上翘,身形细长,嘴巴微张。不久,这一鳄鱼图文作品被新加坡主管当局核准为注册商标。而法国鳄鱼出生于1933年,其身体为绿色,头部朝右,身形粗壮,嘴张开并露出锋利牙齿,身体部位嵌入了黑色的“Lacoste”字样。“法国鳄鱼之父”是曾获世界网球冠军、绰号“鳄鱼先生”的法国网球名将何内·拉科斯特(ReneLa鄄coste)。在早期,欧洲血统的“鳄鱼”和亚洲血统的“鳄鱼”各据一方,相安无事。但是,到了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随着两条“鳄鱼”对外扩张,特别是法国鳄鱼进军亚洲市场,它们才狭路相逢,意识到对方的存在以及对自己构成的威胁。随即,两条“鳄鱼”官司不断。长期的争斗,让两条“鳄鱼”感到疲惫,它们逐渐意识到:既然双方长相相去甚远(各地法庭也一致认同这种区别),再斗下去只能是浪费资源、两败俱伤,何不互相承认、和平共处?1983年,两条“鳄鱼”握手言和,签署了共存协议:彼此认可商标;结束所有法律争端,并协议合力打击其他商标侵权者;该协议覆盖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和中国台湾5个市场;并注明仍然适用于其他的两家公司将会共存发展的国家和地区。1985年,共存协议扩展到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和韩国。

中国市场再动干戈

然而,“蜜月”并没有维持多久,随着两条“鳄鱼”抢滩潜力巨大的中国大陆市场,本来就心存芥蒂的双方又动起了干戈。1980年,法国鳄鱼就捷足先登,抢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鳄鱼商标。而新加坡鳄鱼直到1993年,才向中国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对此,法国鳄鱼立即表示异议。法国鳄鱼在北京、上海先后4次起诉新加坡鳄鱼对其商标的侵权,导致新加坡鳄鱼的商标注册经历了12年的漫长之旅,直到2005年6月底才最终通过国家商标局及商标复核、裁决机构的认可,完成了注册。1995年,法国鳄鱼将新加坡鳄鱼的图案在中国申请注册为化妆品的商标。显然,这给新加坡鳄鱼一个有力的反击机会。2002年,新加坡鳄鱼以著作权受到侵害为由,将法国鳄鱼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和赔偿1美元。2004年3月,上海二中院一审支持了新加坡鳄鱼的诉讼请求。对法国鳄鱼的做法,洪文展表示不解:两条“鳄鱼”在只有500万人口的新加坡尚且能够共存,为什么在13亿人口的中国市场不能相容?业内专家指出,事实上,新加坡鳄鱼和法国鳄鱼不仅“长相有别”,而且市场定位也大不相同,新加坡鳄鱼以中高档的商务休闲服饰为主,而法国鳄鱼以高档的运动休闲服饰为主。如今,两条“鳄鱼”在中国都获得了商标注册,都受到了消费者的认同和法律的保护。中国市场如此之大,双方不愁找不到发展空间。也许,两条“鳄鱼”的敌人不是对方,而是眼下充斥市场的冒牌“鳄鱼”。

“鳄鱼”之争背后的警示

两条“鳄鱼”旷日持久的商标之争,引起了海内外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虽然在法庭上针锋相对,但是在谈到这起纠纷的意义时,新加坡鳄鱼的代理律师陶鑫良和法国鳄鱼的代理律师黄晖的观点是一致的,他们认为这是两个外国驰名商标在进入中国市场后出现的法律冲突,法院的最终判决将会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出现的新的知识产权问题提供有效的实践帮助。知识产权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平分析,在经济全球化浪潮推动下,许多外国企业“走进来”,也有许多中国企业“走出去”,涉及知识产权的纷争日益增多。中国企业要想做大做强,创立并维护好自己的品牌,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此外,企业要有一种心胸和眼光,要求生存、求发展、求合作,既要善于竞争,又要懂得“竞合”,与其互相打仗、水火不容,不如求同存异、共谋发展。(叶国标 沈文敏)

“法国鳄鱼”与“香港鳄鱼”商标案以和解告终

2003年10月23日,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主席林百欣(右二)与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贝尔纳·拉科斯特(左一)在北京握手庆贺。虽然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在香港代理法国拉科斯特衬衫公司的产品销售等,双方合作关系一直良好。但为了争夺中国内地这一巨大的市场,这两家公司产生了纠纷。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没有其许可,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不得使用近似鳄鱼商标。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调停下,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的共识,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认可由法国拉科斯特衬衫公司1980年在中国注册的鳄鱼商标,双方共同合作打击中国内地市场上的假冒鳄鱼商标产品,共同巩固和扩大在内地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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