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11月13日,广西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南宁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一案,向青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该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南宁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对产品进行了销售,共得销售款10万多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但该公司在收到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只缴纳了部分罚款,至今尚欠缴7000元罚款。由于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青秀法院行政庭法官在受理案件后,认真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并无不当,故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