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11月16日讯:农民为农民注册商标的新闻报道刊发后,引起了有关方面的关注。昨天,西青区辛口镇沙窝萝卜协会商标代理人——天津市天金商标事务所所长米阿前对此事谈了自己的看法。
“沙窝”商标早已存在
米阿前说,“沙窝”已经是一枚注册商标了,其注册人为天津市西青区辛口菜果服务公司。他告诉记者,早在1998年,“沙窝”即获得了在蔬菜(包括萝卜)商品上的商标注册,任何人未经许可均不得擅自使用。“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不得排斥他人的正当使用。也就是说,对于‘沙窝’商标,其他个人和经营实体依然可以使用,只是必须要得到商标所有者的授权和许可。”
那么,对于其他个人和经营实体,该如何对自己生产的沙窝萝卜进行正确标注呢?米阿前介绍,如果萝卜产自小沙窝村,出售的时候,商家可以在商品及包装上使用诸如“产地:天津西青小沙窝村”“产自天津西青小沙窝村”的标注,只有这样才属正当使用,也不构成侵权。
“沙窝萝卜”正在申请证明商标
此外,2004年7月,西青区辛口镇沙窝萝卜协会还以“沙窝萝卜”为商标名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已通过初审,不日将发证。
“待核发商标注册证后,商标所有者西青区辛口镇沙窝萝卜协会将对符合证明商标使用条件并提出使用申请的个人或经营实体颁发证明商标使用证明,这样一来,这一本市知名产品的名称使用将更加符合法律规范。届时,‘沙窝萝卜’将成为本市继‘小站稻’之后取得的第二枚证明商标。也就是说,任何人如果未经许可,擅自将其产品冠以‘沙窝萝卜’的名称,将触犯我国相关法律,形成商标侵权。”
“双重保护”造成资源浪费
“目前,我国在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上存在一定的冲突。”米阿前说,“现在既有《商标法》中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负责),又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这样的行政规章(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两个规定一个是法律,一个是规章,相互重叠,造成机构交叉,人力资源浪费,人们往往感觉无所适从,或干脆重复申报、注册,这一现象目前已引起关注,有关部门正着手解决。然而在未解决之前,人们只好寻求‘双重保护’。”
米阿前最后说,冯元洪给家产的沙窝萝卜申请“御河”商标,应对这种维权意识给予充分肯定,但如果要直接使用“沙窝”或“沙窝萝卜”字样,还需要向相关权利人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使用。
读报帮助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据此,证明商标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的不同特定品质,保证商品“质量”。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后,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注册人自己不能使用该注册的证明商标。(付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