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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店引大官司 商标同名被告一审判赔254万

 
作者:商标异议网 文章来源:www.chitm.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4  

据三湘都市报11月22日报道 “火宫殿”、“同仁堂”等老字号的牌子,因为其年代久、商誉良好而被消费者广为认同。一个家族的“堂”号、“庄”号,对于后代,特别是从事商业的经营者来说,无疑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可同时也得注意,“老字号”放到现在,还必须用法律验明正身,才能取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记者今天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香港林文龙先生在香港及内地注册了两家公司,其企业名称虽然来源于宗族堂号“九牧传芳”,但在使用过程中,侵犯了其他公司的商标专利,一审被判赔254万多元。

起因长沙小店牵出大官司

在历史上,“九牧传芳”是林氏一族的堂号,现为香港林文龙先生所使用,并在香港注册成立了“香港九牧王卫浴洁具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九牧王公司),同时他本人又在福建成立了泉州市兴达轻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生产、销售洁具产品。让林文龙没有想到的是,去年11月16日,他的两家公司竟然被人以商标侵权为由告上了长沙的法庭,原告要求其赔偿1010万元。

提起诉讼的林声雁,同样也是林氏后人,他创建的九牧集团有限公司在福建很有些名头。在诉状中,原告诉称,他们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在卫浴洁具商品上使用“九牧”商标,并于1997年、2004年先后取得包括“九牧洁具”在内的商标注册证,并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等近百项荣誉。可2004年以来,他们发现长沙市芙蓉区有一家洁具批发部在室外广告和店招中使用“香港九牧王卫浴”、“九牧王洁具”的字样,其销售的产品,就是兴达公司和香港九牧王公司生产的。两家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的外包装上故意突出“香港九牧王卫浴洁具实业公司”,在产品内包装上明确使用“香港九牧王卫浴”商标,并有意在原告设立的专卖店的周围或隔壁设立经销点。

庭审焦点一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被告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字号与自己的注册商标近似;将“九牧”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应该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蔡某销售上述产品,也构成共同侵权。

被告:香港九牧王公司系香港合法成立的公司,享有企业名称权,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且负责人林文龙先生系“九牧传芳”的林氏后人,可以使用九牧文字。他们的产品及包装上的标注,也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分辨被告厂家与其他厂家的区别,故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原告的注册商标一经注册即具有显著性。两家公司在产品或宣传上突出“香港九牧王卫浴”或“九牧王”文字,而经销商的店招上突出九牧王信息,这种行为的后果已经导致商业信息的混淆和误认。因此3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庭审焦点二千万索赔是否合适

原告:根据被告兴达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的材料,其利润从2002年到2004年高达3505万元,这都是侵权所得,他暂时要求3被告赔偿1010万元是合理的。

被告:而被告的经销商蔡某则认为,其与被告兴达公司、香港九牧王公司不构成连带或共同赔偿责任。

被告兴达公司、香港九牧王公司认为,没有证据证明3505万元都是侵权所得。

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被告兴达公司3年利润合计3505.5万元,但这些获利并非完全因侵权行为而致。因此法院决定按照总获利减去正常经常获利的方式计算配额,配额度计算之后为254.625万元。被告蔡某赔偿原告3万,原告为维权付出的合理费用,由3被告共同支付。(编辑木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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