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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盘”是商标还是通用名称?

 
作者:商标异议网 文章来源:www.chitm.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5  

 近年来,一种代替软盘的移动电子存储产品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有人称之为闪存盘,有人称为U盘,那么“优盘”呢?究竟是通用名称,还是可以用来表示朗科公司特定产品的商标?1月28日上午,围绕这个问题,深圳朗科公司与商评委在北京市一中院法庭上展开了激烈辩论。

深圳朗科公司于2001年注册“优盘”商标,使用在移动存储产品上。2002年10月,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注册不当为由,请求国家工商局商评委撤销该商标,2004年10月,商评委做出《关于撤销第1509704号“优盘”商标争议裁定书》。朗科公司不服,将商评委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商评委做出的裁定,北京华旗资讯公司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原告朗科公司在法庭上提出,“优盘”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因为外观是构成商标识别性的重要因素,这个商标用于识别的部分既不是“优”字也不是“盘”字,而是“优盘”作为一个整体不可拆分。“优盘”两字并非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和用途,而且,闪存盘产品作为一种新特商品的属性,使“优盘”商标天生具有较强的显著性。

商评委则认为,“优盘”是计算机存储器的通用名称。从“优盘”汉字本身的含义来看,是对这类商品质量、功能、用途等特点的直接叙述,缺乏显著特征。而原告也一直将“优盘”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客观上淡化了优盘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同时,同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已经普遍将“优盘”作为一种计算机移动存储器的商品通用名称加以使用。如果允许原告将该商标独占,就会妨碍同行业其他经营者正当使用这一名称,也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

针对朗科公司提出“优盘”在2001年获准注册时肯定不是一个通用名称,不能认为该商标当时注册不当,商评委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表明自己是这一名称最早且惟一的使用者,同行业经营者及消费者已经将“优盘”普遍使用,我国的《商标法》决不允许将属于公有领域的东西由一家独占。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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