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报讯1998年9月1日,重庆小天鹅火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蚌埠市珠城宾馆签下了5年珠城宾馆特许加盟协议关系,并许可使用“小天鹅”品牌。随后,蚌埠市内出现第一家经营“小天鹅”品牌的火锅店。2003年,双方又续约5年合作期。2000年,珠城宾馆成立了蚌埠市小天鹅火锅有限公司,专门经营小天鹅火锅,并且开设了南山路分店、淮河路分店,在店堂中使用重庆小天鹅投资有限公司许可使用权的“辣妹子形象”和“重庆火锅风俗画卷”美术作品。谁知,此举却惹出一场商标专用权官司。
2006年,重庆小天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现,其“小天鹅”品牌和独享的“辣妹子形象”和“重庆火锅风俗画卷”美术作品,被蚌埠市小天鹅火锅有限公司所用。于是,一纸诉状将蚌埠公司推上了蚌埠市中院被告席上,重庆小天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认为两公司企业法人虽相同,但公司主体并不相同,因此蚌埠市小天鹅火锅有限公司使用其商标和美术作品,侵犯了其企业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使用该商标,并赔偿300万元的经济损失。而蚌埠中院认为,2003年11月,蚌埠小天鹅火锅有限公司与重庆小天鹅火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达成了新的商标特许加盟使用合同,因此蚌埠小天鹅火锅有限公司名称尚不构成侵权。但小天鹅火锅有限公司违反了《特许加盟合同书》所规定的400平方米的经营面积,开设了两个分店,并使用“小天鹅”商标和其他相关服务标识超过了3年,该法院判决两分店的侵权赔偿36万元。
判决后,原告重庆小天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蚌埠中院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12月18日下午3时,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
作者:本报记者
(来源:安徽市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