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院和昆明中院一审判决惊人相似:简化使用企业名称并不构成对他人商标的侵权。目前,两起案件均因商标权人不服,已进入高院二审程序
上海弘奇永和食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奇公司),是“永和”及图商标的权利人。
弘奇公司在全国各地现在已有200多家永和豆浆加盟店,但是在浙江宁波的加盟店被法院判决禁止使用“永和豆浆”招牌,赔偿原告5万元经济损失,并登报致歉。
一审法院判决理由是“永和”是当地企业的字号,“永和豆浆”已被当地企业作为店面招牌(店招)使用多年,享有一定知名度。而弘奇公司从未在当地经销过该商标的商品或投入过广告宣传。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上述判决。
弘奇公司2005年在宁波开始推出“永和豆浆”加盟店。在此之前,宁波个体工商户洪家富和石燕萍两人,已先后于1997年6月、2000年5月,在宁波工商部门注册并经营了6家包含有“永和豆浆”字样的餐饮服务店(简称宁波永和)。
宁波永和状告弘奇公司的两家加盟店侵犯了他们的企业名称权,而后者告前者侵犯商标权。
洪家富注册的企业在宁波市海曙区,其企业名称分别为:宁波市海曙永和豆浆店、宁波市海曙天一永和豆浆店和宁波市海曙翠柏永和豆浆店;
石燕萍注册的企业在宁波市江东区。名称分别是:宁波市江东东胜永和豆浆店、宁波市江东百丈永和名典风味餐馆、宁波市江东白鹤兴宁永和豆浆店。
上述6家店均在店面上将“永和豆浆”作为其简化企业名称招牌悬挂。
洪家富和石燕萍认为,弘奇公司分别在海曙区与江东区开设的两加盟店,使用“永和豆浆”作店招,此行为与其企业名称简称“永和豆浆”形成冲突。
今年5月9日,洪家富将弘奇公司一家加盟店店主赵霞告上法庭,石燕萍则将另一加盟店店主张慈波也告上法庭。分别指控被告擅自使用了自己企业字号“永和豆浆”作为店面招牌,侵犯了自己的企业名称权,同时涉嫌不正当竞争。
8月10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宁波餐厅店招上使用“永和豆浆”。法院的判决认为,依据民法通则规定,个体工商户享有名称权。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个体工商户的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此组成,“永和”是其字号,“豆浆”则表明其饮食行业的组织形式,原告不仅对其登记注册的完整名称依法享有名称权,而且将其最具代表性的“豆浆”食品与其“永和”字号相连,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可以适当简化的规定,受法律保护。
法院还认为,被告被授权使用的商标“永和YONGHE及图”是商品商标,并非服务商标。擅自将组合商标之一部分“永和”在店招中突出使用,违反了我国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的规定。
一审判决后,弘奇公司的两家加盟店,已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在此之前,弘奇公司曾状告宁波六家店侵权,起诉的理由是6家宁波永和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经过法院的两审,其诉求未得到相应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