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1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接到投诉,当事人北京三千里故乡餐饮有限公司未经“三千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擅自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8号商业综合楼一层的北京三千里故乡餐饮有限公司门店上方的户外广告中突出使用了“三千里”字样(该广告上的文字内容的字体大小、笔体不一致),另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使用的手巾、点菜单、服务员胸牌、菜谱上均标有“三千里”字样。当事人自2002年4月至2002年9月15日的经营额共74.3万元。
经查,“三千里”是王立明在餐厅、饭店等服务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其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罚款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