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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防窃漏洞不可不堵

 
作者:商标异议网 文章来源:www.chitm.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0  

商标“窃权”行为目前还不属于现行商标法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可是其危害性远远大于商标法明确的商标侵权行为

本网记者姚芃

一个在市场上已有一定名气的商标,甚至是驰名商标,被别人抢注的事已不是新鲜事;名牌商标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或被代表人的商标注册据为己有的事更是频频发生;一个注册商标,被他人伪造公章或签名,神不知鬼不觉地就被转让的怪事竟也屡见不鲜。

近年来,商标“窃权”行为大有愈演愈烈之势。记者日前就如何有效遏制商标“窃权”走访了著名商标法律问题专家杨叶璇。

杨叶璇告诉记者,商标“窃权”行为目前还不属于现行商标法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可是其危害性远远大于商标法明确的商标侵权行为。

目前我国法律对惩治商标“窃权”行为存在严重的缺陷,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应当改革和完善商标保护机制,理顺相应的法律关系,以实现对商标“窃权”行为的有效惩治。就此她为商标法的完善提出五点具体建议。

增加商标强制转让规定

我国商标法应当规定,商标“窃权”行为人抢先申请或者注册了他人的商标,被抢注商标的一方有权要求其转让因商标申请或注册而形成的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是“抢”“窃”来的权利。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依法作出裁决。增加这项规定不仅符合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而且体现了效率原则,简化了程序,降低了商标法的执法成本。

提高商标申请成本

商标“窃权”行为人作为申请人抢先申请商标时所支付的申请费用很低。因此,违法成本过低成为此类行为大量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无论是大陆法系的德国,还是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商标法中对有关行政程序参与方费用支付的规定和虚假注册或欺诈性注册的民事责任规定,违法者的违法成本都比较高,商标“窃权”人一般不敢肆意妄为。我国商标法修改时也应增加相应规定,改变商标行政确权案件和司法审查案件恶性增长的情况,使商标法的执法成本趋于合理化。

增加行政免责规定

商标注册行政主管机关在商标注册审查或者商标争议案件的评审程序,以及后续的司法审查程序中,履行其职责时的一些责任被依法免除(或称排除)是国际惯例。如根据英国、德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基于商标司法审查的实质,旨在于查明事实,给予商标确权案件当事人以司法救济,而并非一般行政诉讼案件中的“民告官”,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甚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出庭或者是否参与程序。

因此,简单套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来追究商标注册管理部门所谓行政责任,势必导致其不得不抽调占全体审查人员比例超过四分之一的骨干力量,组成应诉队伍,疲劳奔波于北京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四个审判庭(行政庭、民庭)举行的庭审之中。可叹的是,商标“窃权”行为人却可以很低的成本,轻而易举的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玩弄起“老鼠戏猫”的游戏。这就造成了恶性循环。

因此修改商标法应当增加行政免责规定,彻底扭转偏离商标确权纠纷的属性、重在追究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的责任,而忽略或者放松了对商标违法者予以惩治的情况。

加强商标“窃权”责任追究

我国现行商标法明确规定受保护的商标权利不仅因商标注册而形成,而且因商标在先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或具有驰名性也能够形成。但是实践中操作却有待改进,更重要的是应在修改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商标“窃权”者犯有在市场上使用他人商标行为的,被侵权方有权要求经济赔偿。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有其特殊性,商标法作为调整商标法律关系的专门法律,应使其具有完整的体系。建议在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实现包括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的三审合一。以很好地实现商标行政和司法审判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方便当事人诉讼,简化救济程序,确保执法统一,有效地避免目前由于多头办案,造成重复审理,相互制肘,甚至同案不同判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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