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杏叶村xyc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张某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已就此案作出判决,维持商评委的驳回复审决定。
据了解,张某于2002年3月26日在第33类酒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杏叶村xycun”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山西杏花村汾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同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杏花村”商标近似为由予以驳回。张某不服,向商评委提出复审,再次被驳回。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与“杏花村”商标的含义相近、外观相似,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是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从而导致市场混淆。
张某则称,“花”和“叶”意义完全不同,两商标中的“杏”一个指的是杏树,一个指的是银杏树,两者并不构成近似。一中院经审理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