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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LV'商标箱包北京'朝外MEN'被诉侵权

 
作者:商标异议网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13  

因出租摊位销售假冒“LV”商标箱包

北京“朝外MEN”被诉侵权

本网讯史乃冉记者李松见习记者黄洁继北京秀水豪森服装市场去年底因为其商户出售假冒名牌商品提供便利被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之后,又一商家北京“朝外MEN购物中心”因同样理由被告上了法庭。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在起诉中称,其拥有的“LV”注册商标在全球箱包界享有较高知名度,而被告北京“朝外MEN购物中心”的地下一层二十余个摊位都存在出售假冒原告“LV”注册商标箱包的行为,原告提交了公证书证明了该事实的存在。原告认为,被告不仅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22万元。被告则辩称,其只是向出售侵权箱包的摊主出租摊位,其自身并未实施销售行为,因此没有侵犯原告权利,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2005年,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勃贝雷有限公司、普拉达公司和香奈儿有限公司共同起诉至二中院称:在秀水街商厦经营的商户黄善旺、潘祥春等人多次销售假冒其公司“LV”、“CUCCI”、“BURBERRY”、“PRADA”、“CHANEL”品牌的皮具,给商标权人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并造成了恶劣影响。为此,要求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各50万元。此外,五原告提出,北京市秀水豪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作为秀水街商厦的经营管理者为黄善旺等人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二中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定,黄善旺等五商户和北京市秀水豪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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