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宁波3月15日消息(记者焦健 曹美丽 通讯员小筱 阿曼) 王某因未经许可,在小小的灯炮上贴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近日被宁波奉化市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二十三万元。
2005年3月,王某与某贸易有限公司订立合同,由王某的电光源厂为该公司生产一批钠灯和金卤灯,王某并与订购该批产品的外商具体商定,在该批产品上使用德国某公司的有关商标。之后,王某在未获得该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10212只钠灯及其包装上和4080只金卤灯及其包装上分别使用了德国某公司的注册商标“VIALOX”和“HQI”。同年6月17日,该批商品被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钠灯和金卤灯的合同价为人民币234780元。
奉化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