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引发“大光明”之争
“大光明”是浙江的一个著名商标,“大光明眼镜”同时还是浙江省知名商号。然而,17家来自省内各地的“大光明”眼镜企业,日前联合对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大光明”注册商标提出了异议,提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要求撤销浙江大光明有限公司对“大光明”注册商标的拥有权。同时,这17家企业还向省工商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的“浙江省知名商号”称号。
“大光明”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905年,当时叫大光明洋品店,1945年后更名为“大光明钟表眼镜店”。解放后,全国各地陆续成立“大光明”字号的眼镜店,“提起‘大光明’,国人就会想到眼镜。”杭州萧山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负责人吴雪峰说。粗略统计,当时仅在浙江,叫“大光明”的眼镜店就有几十家之多。
由于1993年以前的商标法未对服务项目进行保护,所以此前“大光明”算得上是风平浪静,全国的“大光明”眼镜店守着老祖宗创下这块金字招牌,各自经营发展,彼此相安无事。2001年,当时的杭州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浙江大光明有限公司的前身)向工商部门申请“大光明”商标并获准,2002年又获得“大光明眼镜”注册商标,同时该公司还注册了与“大光明”、“光明”相关的70多个防御商标。2003年1月,“大光明”商标被评为浙江省知名商标,2004年,“大光明眼镜”被评为浙江省知名商号。之后,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以擅自使用“大光明”,侵害其“大光明”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杭州萧山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市大光明眼镜配镜中心、杭州市瓶窑大光明眼镜店、富阳市富阳大光明眼镜店等发函,要求这些企业停止“大光明”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同时向省工商局提出请示,要求撤销这些企业使用的“大光明”名称、字号。针对上述说法,记者几次与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联系,但均遭谢绝。
吴雪峰说,直到此时,他才惊讶地得知浙江大光明有限公司已向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大光明”商标。绍兴大光明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卓明认为,“大光明”能成为眼镜业的金字招牌,凝聚了几代人的辛勤劳动和血汗,并非一家一人之功。他说,目前全国以“大光明”命名的眼镜店多达千家,浙江大光明有限公司不可能不知道,在此情况下,利用法规的漏洞,转而利用其注册的“大光明”商标,实际上侵犯的是其他“大光明”眼镜企业的根本利益。
正是在此情况下,这17家“大光明”眼镜企业意识到,如果“大光明”这个服务商标仅属于一家,对全国上千家“大光明”来说,意味着不得扩大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不得增加该商标使用的服务项目等。他们认为,“大光明”作为具有百余年历史的商号,其商业信誉及商业价值是全国众多大光明企业逐步创立的,应为众多大光明企业共有,而不应为其中一家所独占。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作为全国上千家冠有“大光明”商号的企业之一,将“大光明”商标注册专用,在取得“大光明”商标注册权后,又禁止在其商标注册前就已冠有“大光明”商号的企业继续使用“大光明”商号,破坏了原“大光明”商号公平使用秩序和利益关系;对“大光明”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他大光明企业的合法在先权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注册不当,应当撤销其对“大光明”注册商标的拥有权。
老字号为何频遇知识产权难题
有关人士介绍,“大光明”之争其实只是众多商标与字号(商号)纠纷的冰山一角。近年来,关于商标与字号的纠纷层出不穷,包括许多耳熟能详的“老字号”,如“亨达利”、“亨得利”、“张小泉”、“金华火腿”、“御生堂”、“同仁堂”等大都有着相似的经历,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成为当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一个无法回避而又令人尴尬的话题。
省工商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我国,现行法律对商号和商标实行了分别立法和管理的制度,即商标由《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范;企业名称则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以规范。在登记体制上,商标实行了全国统一注册制度,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统一注册,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包括服务)上,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有一个主体拥有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则实行分级登记和属地登记制度,国家工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局均是登记机关,由地方登记的企业,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享有名称专用权。
有关法律界人士介绍,由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对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在先注册原则,即申请企业名称不得侵犯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权,但企业名称登记时并不关注在先注册的其他权利,比如商标权。而在商标审查中也没有将企业商号作为在先权利加以审查。这一弊端导致大量企业名称权与注册商标权产生冲突,或将他人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或将他人商号注册为商标加以使用,“正是由于立法上的欠缺,才直接造成了大量的权利冲突,并导致基层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无法可依’,许多知名商标字号被卷入到无休止的纠纷之中。”
“‘大光明’之争就是这样的情况下产生。”该人士认为,不再立法解决,商标和商号的冲突将不可避免地长期存在。就个案而言,虽然受侵害企业可以寻求司法救助,但就市场整体而言,能有效减少纠纷,缓解这种现状的根本出路则在于从制度上作出合理的安排。针对本案,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方军介绍,我国现行法律对老字号并没有保护条款,谁对老字号商标的注册申请能够获批,应当在于他是否是该老字号纯粹的历史继承人。“大光明”中可能谁也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是纯粹的历史继承人,那么就要看证据显示谁使用在先。
对于谁可注册拥有老字号商标权的问题,方军认为,应该从尊重历史、依照现有法律规定、正确理解立法本意的角度来处理。在类似“大光明”商号这样有众多继承人的案例中,必须考虑老字号品牌效应在形成过程中的历史积累,某家独占商标权违反了公平原则。
绍兴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认为,同样性质的北京市钟表眼镜公司注册“亨得利”、“亨达利”商标一事的裁决,很有现实借鉴意义。据了解,创于清末的中华老字号“亨得利”发源地虽在上海,但该老字号已遍布全国;“亨得利”则创于20世纪初,是经营钟表、眼镜、珠宝为主的中华老字号。1993年7月1日至9月30日,北京市钟表眼镜公司在钟表及其修理上申请注册了“亨得利”、“亨达利”商标。对此,以天津“亨得利”为首的各地钟表眼镜商,联合向国家商标管理局提出异议。2001年,国家商标局以侵犯其他“亨得利”企业的合法在先权利,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注册不当为由,终局裁定撤销北京钟表眼镜公司抢注的“亨得利”、“亨达利”商标。
据了解,目前双方还在等待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