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鼎力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抚顺自然健康推广中心:
北京鼎力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代理亨利有机食品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抚顺自然健康推广中心(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88期《商标公告》第1639769号“ORGANI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ORGANIC”商标是异议人最早创作并多年使用的商标,异议人对其享有专用权。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近似。被异议人系异议人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代理商,自1999年负责经销“ORGANIC”商标的商品。被异议人在未取得异议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异议人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是恶意剽窃行为。异议人“ORGANIC”商标在美国已取得商标专用权,具有相当的知名度。被异议人复制模仿异议人商标,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提供的美国销售许可证、企业识别系统推广手册等复印件仅表明异议人将“ORGANIC”作为其食品添加剂产品或保健品的商标来使用。而被异议商标“ORGANIC”指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服务项目上,异议人商标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与被异议商标使用服务的内容及方式完全不同,并且双方商标的书写形式也有区别。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异议人的商标进行注册以及被异议人复制模仿异议人知名商标并无事实依据。因此,我局对异议人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639769号“ORGANIC”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