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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将实行申请认定 不再由政府批量认定

 
作者:商标异议网 文章来源:www.chitm.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26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6月1日起开始实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不再由政府批量认定

一向被企业经营者们当成“竞争法宝”的驰名商标称号从6月1日起不再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批量”的评比认定,今后企业“驰名商标”称号的惟一作用是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更好地解决商标侵权纠纷。这是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审议通过的5号局长令———《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的最新精神,这一新规定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驰名商标”将成法律保护手段

长期以来,经营者已经习惯了把“驰名商标”当成促销宣传的“招牌”,消费者也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此作为一项决定自己是否消费的重要参照。但是“新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此次新规定的出台,就是要彻底改变这种观念,使驰名商标从一种所谓的‘企业荣誉’变成一种法律保护手段,这种变化表明我国的商标体制正在与国际接轨”。曾经参与新规定起草意见的国家工商局商标局高级经济师董保霖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据介绍,所谓“个案认定”,说明驰名商标并不代表某种产品的“终极结果”,按照新规定,一个企业即使以前没有申请过和获得过“中国驰名商标”的称号,当商标被抢注、复制、模仿或者被登记成企业名称时,如果企业能够证明自己的商标驰名,企业就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认定自己为驰名商标,撤消侵权方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注册,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谓“被动保护”,是指驰名商标只针对某个被侵权企业的商标纠纷有意义,而不针对全社会。

-“驰名商标”不再靠政府“评”

董保霖指出,“驰名商标”实质上是一种产品的客观市场声誉,它有许多量化的内在指标,如销售量、市场占有率等等,因此这次新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职能:即政府退出市场竞争领域,不再干预企业的市场行为,而是全力去创造一种保护产品商标的法律环境。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家商标局分4批共认定了293个全国驰名商标,囊括了36个行业或商品领域,服装鞋帽类、医药卫生制药类、计算机等高科技电器产品类等行业大类认证较多,文娱教育业、电信业、皮革雨具制品、私人保镖等安全、服务9个行业或商品领域以前从未认定过驰名商标。有关专家认为,从优化政府职能的角度考虑,由政府部门来“拉名单”进行“评比认定”至少有两大弊端:一是造成“上榜”企业和“落第”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二是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的腐败问题。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新规定“驰名商标不再由政府批量认定”是带有“革命性”的。

-以前评出的“驰名商标”是否还“有效”?

早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这部新规章尚处在起草阶段的时候,记者就曾在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商标专题论坛上听到有关专家不无尖锐地提出上述已经认定的驰名商标是否存在“时效”的问题。如“蝴蝶”牌缝纫机、“奥的斯”时钟,在计划经济和产品经济时代,这些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品牌的确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过重要角色,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已不能适应时代需要的产品能否顶着驰名商标的桂冠一劳永逸?

董保霖解释说,按照新法规,如果过去享有“驰名商标”的某类产品有了侵权纠纷,可以将此作为一种既往的受过保护的记录提交给商标管理部门进行仲裁,但这仅仅是一种“既往”的记录凭证而已,和产品的现在、将来的发展不再有任何关系。

-首次规定四种材料可以具体证明商标“驰名”

据了解,商标法只对驰名商标作出了“相关公众知晓程度高”的原则规定,但“知晓程度”如何进行指标量化无疑牵涉到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选择权。此次新规定的出台对此作出了十分细致且操作性极强的规定,同时将加大对那些“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理上的认定力度。

据了解,新规定首次把一个企业“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具体成了四种材料:一是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使用范围的相关材料;二是关于该商标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三是该商标曾在中国或其他国家或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既往记录材料;四是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范围等有关材料。董保霖先生认为,这样的规定对于申请驰名商标仲裁的企业而言,可操作性极强,有利于提高商标纠纷仲裁的效率,商标局可以就此迅速作出是否是驰名商标的裁断,各级工商部门可以据此依法保护被侵权的驰名商标企业的合法权益,并依法裁撤那些侵权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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