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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华诉长虹CHDTV商标侵权案的启示

 
作者:商标异议网 文章来源:www.chitm.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26  

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厦华)诉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CHDTV”商标专用权一案,3月初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长虹不侵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就长虹公司使用的艺术化“C”加“HDTV Ready”标志与厦华公司注册的“CHDTV”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以及长虹公司将艺术化的“C”加“HDTV Ready”是作为商标使用,还是作为功能性标志使用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这一案件集中暴露了国内企业普遍存在的商标管理不系统、不规范的问题,正是这个问题引发了一个不该发生的案件。因此,无论是这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还是其他企业,都要引以为戒,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商标的系统管理工作。

事先进行商标查询,避免侵权

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往往需要在商品、商品的外包装、宣传材料上标注多种信息,为了美化商品外观,往往还要对反映各种信息的文字或图形进行艺术化处理。但使用这样的标志事先要认真进行商标查询,看看这种标志是否与其他人已注册或正在申请中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一些企业出于抢占有利市场竞争地位的考虑,往往把一些还没有形成统一标准、但已被广泛用来描述商品的某种技术、功能特征的图形或文字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后,申请商标注册。当然也有可能完全是一种巧合,申请注册的商标恰好与描述商品通用特征的标志构成相同或近似。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如果商标局认为申请的商标具有显著性,且没有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话,就会核准注册。他人未经许可突出使用与这一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且在客观上起到了表明产品来源的作用,就会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而法院审理商标侵权案时,并不考虑使用者主观上是否故意,只要是突出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就认定侵权成立。

长虹公司在通用技术标准“HDTV”前加上艺术化的“C”,被厦华公司认为与其注册的商标“CHDTV”构成近似,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推上了被告席。因此,长虹公司在设计、使用这一标志前,应当先进行商标查询,发现厦华公司已注册了“CHDTV”商标,就要主动进行规避,避免被诉侵权。

实时监控,阻止不当注册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企业只有及时了解掌握竞争对手的经营策略,才能适时制订和实施针对性战略,掌握市场竞争的主动权。而分析竞争者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是了解其经营策略的重要手段。通过系统分析竞争者的商标注册和使用情况,包括商标注册、商标转让等方面的情况,就能及时了解到竞争者的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商业合作等方面的情况,这些正是企业经营战略的重要部分。经过商标查询,及时掌握了竞争者的商标注册和转让等方面的情况,就能事先了解到竞争对手的经营战略的调整情况,从而未雨绸缪,提前应对。另外,还有一些企业有意或无意把某一产品的型号、通用名称、产地名称等申请注册商标,取得使用该标志的专用权。相关企业就要适时监控与自己企业有关的产品型号、通用名称、产地名称等文字或图形的申请注册情况,对不当注册及时提出异议,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HDTV”是美国消费类电子产品协会对数字高清接口电视的通用命名。但厦华公司申请注册“CHDTV”商标时,在初审公告后3个月的异议期内,长虹公司以及其他电视机生产企业并没有通过商标查询而掌握这一情况,或没能引起足够的重视,而没有及时提出异议。异议期满后,“HDTV”商标被核准注册。此后,其他同行业企业再使用该标志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及时行使权利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对于已被核准注册的商标提出撤消申请,商标法第四十一条也有相应的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利害关系人应当及时主张权利。但是,因这时该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所有权人享有本人继续使用和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而且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争议商标的裁定一般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如果商标所有权人对商评委的裁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将会更长。这样将使有关企业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因此,商标所有权人还是争取在商标初审公告后的异议期内及时提出异议,阻止其取得商标专用权。另外,还要及时依法行使提起诉讼的权利。

长虹公司等彩电生产企业因没有在“CHDTV”商标初审公告后3个月的异议期及时提出异议,厦华公司申请的“CHDTV”商标成功注册,取得专用权。之后,长虹公司等有关企业又未及时申请争议,只是在被诉侵权之后才对“CHDTV”商标提出了争议。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争议裁定一般需要几年的时间。裁定后,如果其中一家对商评委的裁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还需要更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厦华公司还将因使用“CHDTV”商标而在数字高清接口电视生产领域处于十分有利的地位。

建立规范、系统的商标管理体系

建立规范、系统的商标管理体系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商标管理系统包括商标查询、监控和商标信息分析等体系。国外的一些大公司非常重视这方面的工作,往往要与有关商标代理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由商标代理机构负责进行商标查询、商标监控,并对有关信息进行系统的整理和分析,提出预见性建议。这为公司实施品牌战略以及掌握竞争者的商业战略、避免侵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决策依据。国内的大公司也要学习借鉴国外公司的作法,为企业制订和调整商业战略提供决策依据。善意正当使用,争取竞争主动权

商标法赋予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的专用权,同时也赋予其排除他人妨害其商标权的权利。但这种排除妨害的范围仅限于禁止他人将商标用于标志商品来源的作用,也就是说,本身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了第二含义,因而获得了显著性特征,就应该受到保护。但这种保护仅仅限制在第二含义的范围内,并不能阻止他人以第一含义的方式使用该文字、图形或者记号。  一般可从以下几方面判断是否属于善意正当使用:除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外,是否加注了其他说明性文字;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是否作为商标使用,或者该文字或图形是否足以标志、区别商品来源;使用该说明性文字是否突出强调经商标所有人长期使用而具有的显著性特征,也就是该商标的第二含义;是否同时突出使用自己的商标,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是否产生混淆等等。

厦华公司申请注册的“CHDTV”商标,是在数字高清接口电视的通用名“HDTV”前加了一个“C”。从整体上看,这一商标的显著性并不强。长虹公司使用艺术化的“C”加“HDTVReady”,本意是想向消费者说明采用了数字高清技术标准。但因在这一标准的英文缩写前加了一个艺术化的“C”,与“CHDTV”商标构成了近似。正如一些新闻媒体上说的那样“都是“C”惹的祸”。但长虹公司还是应从合理使用“HDTVReady”的角度出发来应对厦华公司的商标侵权提出指控。其他相关企业也要注意掌握好商标侵权与善意正当使用的关系和界限,在使用已被他人申请注册为商标的通用图形或文字时,要努力做到既不侵犯商标所有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又通过合理标注这些图形或文字,向消费者表明产品的特征,尽量争取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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