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杭州市江干区法院了解到,11月28日,浙江省绍兴康可胶囊有限公司(下称康克公司)诉杭州市工商局不作为一案,在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结。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杭州市工商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书面答复,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元。
据介绍,康可公司系“康可”(商标号:第345737号)药品商标的所有人。今年3月1日,该公司委托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向杭州市工商局递交《商标侵权投诉书》及相关材料,提出要求杭州市工商局依法查处德国默克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权的申请。据康可公司称,直至起诉日止,杭州市工商局既未作出处理决定,也未就投诉予以答复。该公司遂于8月29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杭州市工商局不作为的行政诉讼。
被告方杭州市工商局则对此称,该局在接到原告提交的投诉书后即展开调查;并在调查后认为,该侵权纠纷由被投诉方默克雅柏药业(中国)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广东省工商局处理较为合适,并于2005年8月22日正式发函并附投诉举报材料寄往广东省工商局。因此,来自原告方对于自身不作为的指控不成立。
江干区人民法院在听取双方质证后认为,本案被告在受理原告举报后,虽然已指令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但并无足够有力证据佐证其“已多次口头告知原告方代理人,且曾组织原告与侵权方在被告处进行协商,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的说法,对其辩称意见实难采纳。根据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被告对原告的投诉理应履行其法定职责,故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