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由上海海立特种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承东和宁波伯斯特种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反向假冒的商标侵权案件。
原告海立特公司诉称,其是在第11类商品上“海立特”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被告王承东原为其销售员,2005年4月底离职。但2005年2月4日,王承东即与他人一起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注册成立了被告伯瑞斯公司,王承东占该公司总投资额的10%。今年四五月间,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特种空调产品的“海立特”商标标识撕掉,并更换为被告伯瑞斯公司的“伯瑞斯”商标,然后将前述产品分别出售给山西金晖煤焦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淡化了原告“海立特”商标的市场影响力,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针对原告的商标侵权行为,并判令两被告在相关媒体刊登书面致歉声明以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据悉,该案是修订后的商标法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制商标反向假冒侵权行为后,上海二中院受理的第一起反向假冒的商标侵权案件。
